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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暖遭拒 想打官司有点儿难
作者:张恒


    ■本报记者 张 恒
  从申请办理供暖停供手续至今一个多月过去了,供暖公司对此一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大连的陈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却得到法院“无法立案”的答复,让陈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陈女士的房屋位于大连瓦房店市圣嘉美地小区,房子已经连续两年缴纳了采暖费。陈女士说,他们夫妻俩都在大连开发区上班,住着单位的宿舍,家里没人住。今年9月24日,陈女士去供暖公司办理停供手续时,工作人员答复说,政府文件没下来,不能办。此后,陈女士又去了五六次,结果还是一样。为了留下证据,陈女士手写了3份《暂停用热申请》,一份送到城建部门备案,一份自己留下,一份则通过快递送至供暖公司,却被供暖公司拒收。当陈女士带着起诉状来到辖区法庭立案时,被告知“无法立案”,理由是“不是合同纠纷,无法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我觉得这些条件我都符合啊,为什么不给立案?”陈女士有些不解。
  记者了解到,大连市辖区现在执行的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条例中对于停供只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供热质量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用热。目前,供热主管部门也接到不少市民申请办理停供却遭供热企业拒绝的投诉,但由于相关部门没有处罚权,对此也没有解决办法。
  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本海认为,用户与供暖公司虽然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合同关系,但并没有签订正规合同,停供也不是双方约定的义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停止供热不算法律规定的请求,因此法院没有立案依据,无法受理。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规范并完善供热用热合同,供用双方要在合同中就停供方面相关事宜进行详细约定。在目前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像陈女士那样进行申请停供登记的做法非常有必要,如果供暖公司就欠费问题提出诉讼,就可以拿出相关登记作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过错方。”王本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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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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