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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食品 商家被判10倍赔偿
作者:王婷 胡光郑梦超


        本报讯(王 婷 胡 光记者郑梦超)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某网络信息科技公司购买了价款为4000元的3种保健食品,买回之后发现两种食品为假冒食品,另一食品属于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后,王先生将该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返还价款、支付10倍赔偿金、赔偿其医药费和误工费损失。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家向王先生返还货款4000元、支付赔偿金4万元并补偿其误工费300元。
  王先生诉称,去年12月他购买标称“阿拉斯加银杏软胶囊”、“安普人参皂苷粉”、“睿得利蜂胶王浆花粉软胶囊”等食品,食用后其和家人出现头晕恶心、急性咽喉炎、上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后经核实,“阿拉斯加银杏软胶囊”、“睿得利蜂胶王浆花粉软胶囊”均为假冒食品。“安普人参皂苷粉”作为普通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却涉及治疗功能,违反了法定食品说明书的要求。王先生认为,商家销售的假冒食品、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其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故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商家处购买的“阿拉斯加银杏软胶囊”、“睿得利蜂胶王浆花粉软胶囊”经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假冒食品,“安普人参皂苷粉”违反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法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因此商家销售的3种保健食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王先生要求退货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被告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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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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