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梦超)近年来,艺术品收藏在国内的热度持续递增,由于收藏行业存在“钱货两清便概不负责”的规矩,买了赝品的收藏者索赔无门,只能自认倒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买卖仿冒收藏品案件,支持受害者将花费14万元购买的赝品退回。
2011年5月,徐先生和朋友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国防艺术区参观画展时,碰见同为收藏圈中的赵先生。赵先生告诉徐先生,自己有一幅当代画家霍春阳的画作《早报春信》,如果感兴趣,可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他。由于霍春阳是我国书画界名人,徐先生一时来了兴致,并带着朋友到赵先生处查看画作。看到画作后,徐先生表示满意,但对画作的真伪有所顾虑。对此,赵先生即刻打了保票:“放心,这幅是霍春阳先生的真迹。”听到赵先生当众做出保真声明,徐先生便排除疑义,并当场以14万元的价格买下该画作。
不久,徐先生与霍春阳当面交流后得知,其从未画过这幅《早报春信》。对此,徐先生请霍春阳在画作上写下“此幅作品是伪作”的字句,并将赵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画作买卖合同关系,退还购画款。
在庭审过程中,赵先生不否认自己曾对出售的画作作过保真承诺,但对于画作的同一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卖给徐先生的是真迹,但是徐先生在法庭上出示的画作并不是交易当天的画作。另外,赵先生还主张书画作品真伪的鉴定不能由画家本人来鉴定,而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北京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了最终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关于画作同一性问题,徐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交易的画作就是案件争议的画作,而赵先生认可曾出售过画作,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其次,对于当代画家的画作,画作的创作者即画家本人对其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高于画家本人鉴别意见的效力。赵先生虽提出画家的鉴别意见存在道德风险,但并未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根据公证书中霍春阳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画作并非真迹。
●法官释案
买收藏品应积极取证
在艺术品买卖中最主要的行规是“钱货两清,不包不退”。一般情况下,艺术品买卖不涉及退换货问题,卖家不对艺术品的真伪负责。但对该案而言,北京市一中院主审法官认为,由于卖家赵先生做出相应的保真承诺致使徐先生购买,那么在确认艺术品为赝品时,买家可以以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同时,经法院审理,徐先生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赵先生对自己提出的质疑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法官无法还原案情的全部过程,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据此作出判断。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认为,本案中的诸多环节均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问题,如画作的同一性、画作的真伪鉴定等。法院最终认定徐先生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由于证明某项事实的存在比证明不存在更具有可能性和可操作性,而赵先生对自己的反驳意见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建议,在收藏品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对艺术品进行拍照摄像、制作标记标号等方式,明确交易物品的特征,避免以后对艺术品的同一性产生争议。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