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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标准”提“超越”车消协调解获赔4300元
作者:李志娇 朱海


  本报南昌讯(李志娇 记者 朱海)近日,江西省崇义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购买汽车纠纷,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9月21日,崇义县消费者廖某交付1000元定金后,与崇义县某汽车销售店签订了购买吉利帝豪2012款1.5L手动标准型汽车协议,并于9月22日到汽车销售店付清全部购车款70998元。9月23日,廖某再次来到汽车销售店询问自己买的车是否是“标准”车,得到的依然是肯定的答复。9月29日,消费者提车后到赣州市吉利帝豪4S店准备进行车内装饰时,才得知他们购买的是吉利“超越”型1.5L手动汽车。由于两车在性能上存在差异,消费者要求退回“超越”车改换“标准”车。多次协商无果后,廖某来到县消协投诉。
  受理投诉后,崇义县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消费者要求购买的是“标准”车,但销售商隐瞒因当时车行无现货的实际,以少收车款、多送赠品形式,误导消费者提走了“超越”帝豪车。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该汽车销售商有欺骗消费者之嫌。
  最终,在崇义县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汽车销售商赔偿消费者廖某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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