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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轮毂爆裂伤人消费者获赔万元
作者:陈素华 施赛男 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陈素华 施赛男 记者 薛庆元)近日,消费者张某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工商局申诉,称其2011年7月19日在通州区石港镇某车城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今年8月在正常骑行中因前车轮轮毂爆裂,导致骑车人脾脏受损,住院治疗。张某先与车城老板协商,车城老板开始答应赔偿1万元,但后来因生产厂家怀疑造成前车轮轮毂爆裂的原因是碰撞引起的,只愿意赔偿7000元。
  接到申诉后,通州工商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同时向当事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指出“产品质量造成伤害的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归责原则,最后厂家未能提交前车轮轮毂爆裂系碰撞引起的证据,遂同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2700元和一辆新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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