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存款变理财建行被诉至银监会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大额存款变成高风险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80万元被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白城市海明路支行理亏了20多万元(详见本报6月4日B2版)。12月24日,受齐某委托,北京金融维权律师张远忠向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分别发送投诉信,要求两监管机构对建行海明路支行进行查处。
  投诉信称,齐某的妻子宁女士于2011年3月16日到建行代其夫齐某办理大额存款业务,结果却被银行业务员张某误导购买了东北证券3号理财产品。当时宁女士购买了80万元,每份净值为1.036元。而截至12月21日,东北证券3号每份净值仅为0.679元。仅仅1年多,齐某就损失了近30万元。
  张远忠介绍说,购买了东北证券3号的投资者除宁女士外,还有6人,其中包括没有任何投资理财经验的人。目前他们都被告知已经亏损,而且不能随时提取现金。宁某等4人曾经于2011年12月6日向白城银监分局书面投诉。白城银监分局于2012年1月17日给宁某等人书面回函称:“因时间久远,当时的销售情况影像资料无法看到;你们4人与建行签订的理财计划销售协议等书面材料中,未发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
  张远忠在投诉信中表示,建行海明支行明知宁女士是用丈夫齐先生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购买,仍将该产品销售给宁女士显然违规。而且,建行海明支行既未对齐某做过风险评估,也未向宁某及齐某说明该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形,更未引导其做出审慎的投资决定,甚至签字都不是齐某本人,这些做法完全违反了《资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张远忠认为,建行海明路支行代销东北证券3号,属于向客户提供银行理财顾问服务,在向宁女士提供顾问服务时,违反了银监会关于“卖者有责”、“客户适当性”以及“客户跟踪制度”等相关规定,并涉嫌进行欺诈销售,理应受到银监会的相应处罚。同时,建行海明路支行作为集合理财计划推广机构违反了证监会关于推广机构须遵循“客户适当性”、“不得用筹集他人资金购买集合理财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并涉嫌欺诈销售,理应受到证监会处罚。
  记者了解到,银行存款变保险、基金以及券商、信托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诉已成为金融机构投诉重灾区。法律专家指出,消费者存入资金的时候要留意签订的协议以及存单等内容,防止误签代理理财合同自担责任。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B2 版:服务·理财】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存款变理财建行被诉至银监会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