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摄影:郝 军
■本报记者 张 鹏
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历经十多年漫漫长路,家用汽车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终于走进现实。
在正式发布的三包规定中,并不是所有的汽车都能享受三包待遇。据了解,汽车三包规定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没有纳入规章的调整范围。
3万“上限”并不低
三包规定出台后,对违规者最高3万元的处罚力度过小,成为各界争议的一个焦点。按规定,对违规者的处罚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警告并罚款,二是“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三是“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而对于违反本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此,3万元罚款的“上限”,也成为三包规定罚则中最重的处罚。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相对于汽车领域中的其他法规,三包对于违规的处罚力度太小,对车企来说其实根本不值一提。比如国家对汽车召回惩罚力度就很大。按规定,对存在“瞒报”、“拒不召回”等行为的车企,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若按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一批次销量为1000辆,则企业至少将被处以1000万元的高额罚款。
而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三包规定中3万元的罚款上限是合理的。首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部门规章的最高罚款额度一般不能超过3万元,而三包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规定,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是合理的。其次,与召回不同,三包规定多针对个体案件。“对普通的家用轿车而言,汽车厂商的单车利润也就是几千到1万元,而一起案件就处罚3万元,其实并不算低了。”一位业内人士坦言。
鉴定是否拦路虎
除了3万元的罚款上限,发生争议时消费者鉴定难的问题也成为了业界质疑的焦点。按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如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高达5万元至9万元,一般消费者难以承受。“一辆10多万元的车,算算检测费、折旧费、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反反复复修理的交通费和杂费等,几乎和车价相等了,那维权还有什么意义?”一位北京车主对记者说。
规定尚需完善细化
确实,消费者在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面前处于弱势,一些关键的信息、记录及证言都掌握在强势方手中,一旦发生争议,想要成功取证谈何容易。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绝大多数的三包问题用常理判断即可界定,发生三包责任争议的毕竟是少数,需要举证鉴定的微乎其微。而在三包出台之前,一些消费者维权诉求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了了之,但如今有三包规定作为依据,法院也会在产生争议时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来作出鉴定。“当然,任何规定的实施都要在实践中逐步细化。离10月1日正式实施还有半年多的时间,要给厂商一定的消化时间,也要给业界和政府部门一定的学习、理解时间,毕竟三包真正落到实位还需要进一步的磨合,以及相关行业的不断完善。”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三包出台路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着手对汽车三包立法课题进行研究。
●2002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在京召开了第一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研讨会。之后质检总局和中消协印发通知,正式成立了联合工作小组,组织三包草案的起草工作。
●200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收集社会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
●2011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立法听证会,表示会后进一步完善后将尽快出台。
●2012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