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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处罚力度不逊召回
作者:谢莉葳


    ■谢莉葳

  事先没有任何征兆,被网友戏称为“一直在修改,从未被发布”的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月15日突如其来地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正式发布,赶在蛇年春节到来之前,给望眼欲穿的汽车消费者送上了一个惊喜。
  好似被天上掉下的一张巨大馅饼砸到,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兴奋得有点晕头转向——汽车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一霸王条款终于寿终正寝了!尽管离10月1日还远,民众已摩拳擦掌、拭目以待,看到底谁家会先中头枪。
  从2004年12月30日发布汽车三包规定(草案)至今8年来,三包规定每次都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如果把三包规定比作中国汽车工业的“手术刀”,8年的“缓期执行”之后,面对更严谨的三包规定,汽车厂商和经销商充满了挨刀前的紧张和忧虑,只谈销量、不谈质量,肆无忌惮、野蛮生长的好日子就此结束了。
  兴奋之余,消费者开始品头论足。此时,“开门立法”的好处立刻凸显出来,几番征询民意、举行听证会,让民意有了充分的表达,让彼此对立观点有了激烈的碰撞,道理越辩越明,从新规中挑毛病看起来并不那么容易。
  8年的苦苦等待并非白白浪费时间,随着汽车市场供求关系逆转,几经修改之后的汽车三包规定采纳了更多来自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之前诟病的“2年或4万公里”地板标准质保期被如愿以偿地延长了,立法者很有技巧地将质保期拆分成保修期和三包期两部分,分别升级为“3年或6万公里”和“2年或5万公里”,法定质保期甚至高于很多企业目前承诺的保修期限。
  30天免费退车期限被延长到60日或3000公里,不但延长了免费退换货最关键的日期,而且增加了行驶里程这一参照指标。还细化了哪种情况属于无偿免费退换货,哪种条件消费者可以有偿退换货。
  针对厂商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最早的版本只是含糊地表述为“向社会公布”。新规专门增加了罚则,手段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3万元罚款。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义务、争议处理等也详加叙述。
  当然,也有一些建议最终未被采纳,一些据理力争、讨价还价的努力落空。比如:“老毛病”修理超5次可换车,5次太多,能不能减少点?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提供备用车,5日能否改成3日?
  不过,公众质疑最主要还是集中在,违反三包规定对厂商最高罚3万元,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是不是太小了?其实,要解决这一问题,已超出立规者国家质检总局行政权限范围了。
  汽车三包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罚款限额的设定应与规章的地位相适应。况且从实际情况看,部门规章的罚款限额过低起不到震慑作用,但也不宜一味求高。回顾《行政处罚法》的两大立法宗旨:一是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二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剥夺人身自由和剥夺财产类这两类的处罚,立法者始终要持谨慎态度,一味加大额度或是放宽条件,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
  另一方面,对于不执行汽车三包的厂商、经销商来说,这个罚款额度已经不是个小数字。因为因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换车是一对一的个别案例,以一款20万元汽车计算,召回条例虽然对拒不召回者开出 “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单,平摊到每辆车的罚款只有4000-2万元不等。而如果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罚款额度可达1万-3万元,处罚力度比召回有过之而无不及。厂商虽不至于倾家荡产,恐怕也要血本无归了。
  一个好的立法,应当是能够在各个相关利益方的矛盾之间寻求平衡。对任何一方利益的损害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到整个价值链的良性循环。汽车三包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有关部门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开了个好头。有法可依之后,就要看下一步是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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