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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景区漂流翻船受伤 补偿
作者:龚丽清 陈晓清 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龚丽清 陈晓清记者张文章)近日,福建省福安市消费者杨女士等3人获得漂流导致的经济损失及医药费补偿10518.92元。这起旅游投诉历时6个月,终于在福建省寿宁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南阳分会的调解下,取得较为圆满的结果。
  2012年7月7日,杨女士和刘女士携带一名小女孩共3人到寿宁县某景区参加漂流,途中不幸发生翻船落水事故,致使3人颈部、腹部、脚踝等多处不同程度撞伤。景区在第一时间将3人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事发后,杨女士等3人向寿宁县消委会南阳分会投诉,要求赔偿。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陷入僵局。
  南阳消委会分会与寿宁县消委会联合,多次到事发地勘查、拍照取证,并向双方了解相关情况。经调查,3人在漂流途中违反景区的安全规定,未按漂流安全员示范教授的方法,抓拉安全绳,松开双手随波漂流,导致意外发生。而景区在3人发生翻船的潭口未设置导漂员,致使3人被冲出很远,直至下一个潭口才被救上岸,属于防护不当,保护工作不到位,在事故中负有相应责任,但杨女士3人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缺乏相关依据及合理性。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协议,由景区补偿杨女士3人经济损失及医药费1051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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