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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维权
出售过期食品 担十倍赔偿责任
作者:宋巧圆 刘克玉 王照重


      本报青岛讯(宋巧圆 刘克玉 记者王照重)不满周岁的孩子因食用超市过期挂面,导致急性肠胃炎,商家不仅不依法赔偿,竟要求消费者出示医院“系食用过期挂面导致拉肚子”的证明。近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消保委调解下,消费者得到了挂面款10倍及医疗费共计500元的经济赔偿。
  近日,青岛市民郑女士到崂山消保委投诉,反映食用崂山某超市出售的过期食品,导致她孩子拉肚子,并要求维权。原来,2012年12月7日,郑女士在崂山区某家连锁超市购买了一盒“百乐麦阶段面”,12月11日晚将其煮给8个月的孩子食用。孩子食用后当晚就开始拉肚子,且症状越来越严重,遂送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前后共花去医疗费用597.70元。后郑女士查看挂面外包装偶然发现该挂面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27日,已过保质期。郑女士多次与商家联系沟通,但商家仅同意按挂面金额10倍赔偿,不同意赔偿医药费。
  崂山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郑女士投诉事件进行调查。郑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商家也承认其销售的挂面已过保质期,但仅愿意按照挂面金额的10倍(即9.90元×10=99.00元)进行赔偿,不同意赔偿孩子的医疗费,并说只有医院开出证明,证明“小孩拉肚子是由于吃过期挂面引起的”才能给予赔偿。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孩子食用了不合格的食品导致急性肠胃炎,虽不一定就是该过期食品所导致,但两者之间确有一定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作为销售者,超市没有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食品,本身就是违法经营,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商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出售了过期食品,致使郑女士8个月的孩子食用后引发急性肠胃炎,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孩子的医药费用。
  后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超市对郑女士购买的挂面给予价款10倍的赔偿计99元,同时赔偿孩子医疗费用401元,共计500元。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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