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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万元汇票寄丢索赔陷僵局
作者:王文郁


    ■本报记者 王文郁

  委托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5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料汇票中途丢失,给寄件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事情发生近一年了,邮政公司至今没有给出满意的解决办法,致使索赔陷入僵局。今年3月1日,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规定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丢失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让寄件方看到了一丝曙光。
  2012年4月28日,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航天三菱公司)驻广西柳州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将28张面额5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柳州分公司)通过EMS的方式寄回沈阳。出于对邮政EMS的信任,加上邮件的金额为5500万元,远远超出保价最高限额10万元,因此工作人员并未对该邮件保价。
  2012年5月6日,沈阳航天三菱公司发现邮件丢失。担心28张承兑汇票落到不法分子手中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沈阳航天三菱公司随即派遣工作人员远赴全国14个城市,在各地办理公示催告、挂失止付等手续。“在此过程中,公司耗费了大量人力,5500万元资金也无法流动,给公司造成不小损失。”沈阳航天三菱公司市场部经理毛金盛对记者说。
  沈阳航天三菱公司一方面办理汇票丢失补救事宜,一方面委托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与邮政柳州分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通知对方已经发生费用10万元并预估后期可能发生费用15万元一事。
  2012年6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在给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的一份复函中称,该邮件在民航运输环节下落不明,经邮政公司多方查找仍无着落,确认丢失。复函中还表示,邮件丢失后,邮政柳州分公司多次主动联系收件方,积极配合做补救工作。对赔偿事宜,在事情得到妥善解决之后双方可以协商,希望提供10万元已发生费用和将要发生的15万元费用的详细支出明细及相关费用说明,以便邮政公司进行核实评估。
  经沈阳航天三菱公司统计汇总,在补救汇票丢失的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共计18万余元。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也多次代表沈阳航天三菱公司与邮政柳州分公司沟通,但赔偿一事至今没有解决,陷入僵局。
  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对此规定,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赵晓光曾解释说,《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对于丢失损毁赔偿问题首先要明确普遍服务内还是普遍服务外的。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雪梅认为,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指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即平常说的邮件。而快递企业的业务范围则为需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即快件。EMS是高速度、高质量传递国内紧急文件资料及物品的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沈阳航天三菱公司丢失的邮件不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赔偿规定。又因《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部分格式合同条款明显免除了承运方的责任,加重了收件人的责任,排除了收件人主要的权利,既没有在显著位置予以警示,也未向邮寄人尽到提醒义务。根据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中关于未保价邮件最高赔偿不超过所付资费3倍的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韩雪梅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沈阳航天三菱公司与邮政柳州分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邮政柳州分公司为承运人,沈阳航天三菱公司为收件人,承运人负有将邮件送达收件人的义务。邮件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送达沈阳航天三菱公司,邮政柳州分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赔偿沈阳航天三菱公司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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