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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法研究会调研垃圾短信治理
“信骚扰”要重罚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去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电信运营商为垃圾短信提供发送通道牟利的内幕。一年过去了,垃圾短信并未得到有效治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一个手机号在收到的244条垃圾短信中,违法短信占1/3,且不少短信举报后,违法者联系电话仍能接通。近日,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所主办的3·15年会上,参会法律人士表示,垃圾短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治理行动迫在眉睫。

一年收244条垃圾短信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员刘杰兵近期通过一部手机号1391191××××做了一个小调查。从去年1月至今年3月,该部手机共收到违法短信87条,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157条。其中违法短信中,制作手机窃听卡类11条、卖发票类50条、伪造证书类6条、谎称中奖类4条、径行骗钱类1条、男女按摩类15条。在157条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中,卖百货类9条、卖房子类121条、养生美容类8条、服务类19条。
  刘杰兵告诉记者,他已将违法短信举报到中国移动10086999客服热线,热线答复已处理。但刘杰兵拨打违法短信所显示的电话,发现这些电话还能够接通。“10086999给我的答复基本上是:您举报的号码是非中国移动号码,我公司将把您的举报信息转给其他运营商进行查证处理。”刘杰兵说,自己曾就几个短信所示的电话询问对方:“未经许可,你们为什么给我发短信?”对方答称:“是短信公司发的,不是我发的。”“违法短信,是指短信推销的产品、服务,或者其内容本身就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告诉记者,“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是指非手机号码拥有者订制,也未得到其允许就发送过来,主要推销各类产品、服务的短信,这类短信的内容不违法,但其向号码拥有者发送短信的行为本身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不完善较真难

  对于垃圾短信的骚扰,消费者早已经不胜其烦,运营商也经常表态要进行治理,效果却很一般。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认为,垃圾短信的“信骚扰”治理难既有法律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监管乏力的因素,甚至还有消费者自身因素。就立法而言,法律上对垃圾短信的相关行为只有行为性规则,缺乏责任性规则。“规定了什么不能做,但却没有规定不能做的事做了的话要承担什么责任,接受什么样的处罚。”刘俊海说,“消费者接到垃圾短信,向法院起诉发送者,能主张什么权利受到侵害?所谓安宁权目前没有法律明文予以规定和保护。如果消费者要索赔,按照民法对于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就要证明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失,但一条短信能证明消费者的什么财产受到损失?即使消费者提出了证据,得到的赔偿也会很低,消费者维权收益和维权成本不成比例,所以消费者往往不会和垃圾短信较真,这就造成了垃圾短信的猖獗。”
  对于监管乏力,刘俊海认为要从更深层次来分析。法治社会对政府部门的权力边界有严格限制,所谓主体法定,职权法定,就是要求拥有监管职能的主体要由法律规定,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力也要有法律授权。由于长期以来法律对“信骚扰”缺乏明确的主管、责任、处罚规定,就使得与之相关的监管部门处于监管职责不明,执法依据缺乏的处境。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严方也认为,以往的法律制度确实对打击垃圾短信有一定困难。比如要求电信运营商去主动鉴别、拦截垃圾短信,但《邮政法》要求保证任何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以运营商没有权力去主动对短信进行查看、删改。所以对它们的要求应该是不能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在接到举报后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而非要求主动拦截垃圾短信。

治理要“双升双降”

  值得高兴地是,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该《决定》还规定了对违法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与处罚措施,对垃圾短信的处理也终于有法可依。
  刘俊海认为,《决定》开了一个好头,但要真正治理垃圾短信,就要做到“双升双降”,即违法成本上升,维权成本下降,违法收益下降,维权收益上升。“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对消费者的索赔数额能够坚持一个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精神,保证消费者提起任何一个损害赔偿案件,胜诉最少能达到1000元甚至5000元的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则由法院裁量。”刘俊海说。
  张严方建议,可借鉴国际上一些对散播垃圾短信的高额处罚法律,如英国2003年立法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商业公司如果违规散播,最多的罚款达到5000万英镑。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金额可达2亿新台币。面对这么高昂的惩罚,短信发送者可能会谨慎自己的行为。另外,还可以规定,商业广告类短信须有识别特征,并采用倒付费制度,即发送者发送短信,自动向接收者支付一笔费用。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表示,可以运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治理违法短信和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除已有的行政手段,借鉴新加坡发一条垃圾短信罚款1000元新币的办法,再赋予行政机关重罚权,罚垮违法短信。在民事责任上,发一条赔100元,这样才能动员起消费者,消灭违法短信和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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