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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车伤人 医药费谁付
作者:秦苗 周余涛


    ■秦 苗 本报记者 周余涛
  现在许多汽车4S店为吸引顾客,纷纷推出试驾活动,让不少有购车意愿的消费者跃跃欲试。然而,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4S店、肇事者该如何分担责任?日前,陕西省西安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纠纷。
  2012年10月10日,西安市民孟女士接儿子放学回家时,被一辆黑色大众牌小汽车撞飞。肇事车辆是陕西百佳汽车有限公司的试驾车,肇事者是一位陪朋友买车的试驾者柴先生。同年11月9日,西安市交警曲江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试驾者柴先生负主要责任,被撞者孟女士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柴先生支付2000元治疗费后拒绝赔偿,认为应由4S店承担其他费用。4S店先期垫付了12万元后也拒绝赔偿,指出12万元为保险赔付的部分,其他费用应当由试驾者承担。
  2012年11月18日,孟女士的丈夫樊先生一纸诉状将陕西百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柴先生以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9日,经过雁塔区法院调解,4S店同意赔付5万元用于孟女士进一步治疗。今年1月31日,由于4S店赔付的5万元医药费已经用完,樊先生多次找4S店协商要求继续支付医药费,遭到拒绝。
  樊先生称,妻子出事后一个多月来,一直都在重症监护室,每天的医药费就要3000多元。手术及医药费目前已经花费了18万元,4S店和肇事者相互推诿,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呢?
  陕西百佳汽车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女士告诉记者,该公司在试驾前要求试驾者出示驾驶证,试驾时由两名工作人员陪同,并与试驾者签订了试驾协议。事故发生后,他们先期垫付了一笔治疗费用,至于是否还会继续为被撞者支付医药费,公司正在协商处理。
  记者在试驾者与4S店签订的试驾协议上看到这样的内容:本人自愿参加试驾活动,如因本人原因给本人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失、给试驾车辆造成损失,给其他车辆或者道路等造成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经销店无关。
  柴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家庭并不富裕,事故发生后,他向被撞者陆续送去近5000元。有律师指出,他与4S店签订的试驾协议是一份免责书,不符合规定。因此,柴先生认为,4S店也应该承担责任,不能让他一个人承担。“我也并非想推卸责任,但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
  陕西省琴剑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认为,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试驾行为作出规定,只能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法律原则对相关纠纷进行处理。就此案来说,4S店提供的试驾协议是一种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S店提供的这份试驾协议内容显然加重了柴先生的责任,免除了其自身的责任。因此,该试驾协议中有关4S店免责的内容应无效。”高律师指出,该案中试驾车辆已经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对孟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剩下的损失应该由柴先生和4S店共同承担。具体责任比例可与4S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划分。
  高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试驾前,应该首先选择上了保险的车辆。其次,与4S店签订试驾协议时,协议内容要具体详细,权责明确,尤其要拒绝一些“试车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交通事故,应由驾驶人承担一切责任”等只强调驾驶人义务且内容抽象空洞的协议。同时,试驾时,要在4S店指定的充分熟悉的路段,限制最高时速驾驶,一切行动听试驾工程师指挥,小心谨慎、尽量避免事故,驾驶技术不熟练的可选择试乘,尽量不要选择试驾。
  记者近日获悉,在双方律师的调解下,除去之前垫付的17万元医药费,4S店又一次性赔付孟女士45万元。至此,这起延续近半年的试驾车撞人纠纷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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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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