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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屠宰病残死猪涉案人员获刑
作者:叶华新 甘兆年 黄劼


  本报广州讯(叶华新 甘兆年记者黄 劼)为牟取一己私利,竟不顾他人健康安全,收购病残死猪,贩卖、屠宰后将病残死猪进行冷冻销售。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并当庭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查,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胡某与廖某(另案处理)从番禺区石楼镇部分猪场收购病残、死猪,而后将部分原只猪运到增城市桥头镇贩卖,将部分病、死猪运到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一鱼塘边私自屠宰,并将猪肉冷冻用于销售。
  2012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胡某、廖某与司机阿良在鱼塘边将一批冷冻猪肉装车,意图向买主送货时,被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番禺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等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原只猪2头、生猪胴体、猪皮等共1461斤,以及磨刀、刀具等物。
  经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检验,该批猪肉中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要求。鉴于该猪肉为死因不明的病害猪肉,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人进食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相关执法部门将缴获的猪肉、猪皮等共 1461斤进行销毁。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涉案人员胡某提起公诉。
  3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胡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缴获的磨刀、刀具等物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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