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昕蕾 本报记者 吴采平
日前,武汉市工商局对汽车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并将于年内推行《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加大立案查处力度,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据武汉市工商局12315申投诉指挥中心统计,2011年武汉市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投诉1727件,2012年上升至2409件,增幅达四成。投诉多集中在延期交车、加价提车、预付金难退等方面。投诉量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相当一部分购车合同存在违约责任不对等、经营者滥用最终解释权、滥用不可抗力规定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一:违约责任不对等
汽车销售合同大多规定:“买方未按时履行付款、提车等其他合同义务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付预付款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违约金”;“卖方不按时交付车辆或无法交付车辆的(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除外),卖方须返还买方已付预付款,并赔偿买方已付预付款的利息损失(以当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依据计算)。”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此类条款中,买方违约,需支付预付款的百分之五十给卖方;卖方违约,仅支付已付预付款的利息给买方,双方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
霸王条款二:转嫁经营风险
4S店汽车销售合同规定:“在实际交付车辆时,如果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比如关税税则等)的变化,导致合同车辆总价发生变化,卖方有权对合同项下的价款进行变更,买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价格履行合同义务。”
点评:《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霸王条款三:混淆定金和预付款概念
有的4S店汽车销售合同规定:“买方须先缴付预付款,双方签章后,本合同方生效。买方提车前须将本合约之余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买方超过约定提车期一个月,并经卖方催告仍不交付提车余款,预付金买方不得要求退还。”
点评:此类条款混淆了定金和预付款的概念,当消费者违约时,将“预付款”转化为了“定金”,违背了《合同法》中的 “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相关法规规定,根据违约的不同程度,消费者的预付金可退还部分或全退,但违约后定金是不能退的。
霸王条款四:不当免除经营者责任
有的4S店汽车销售合同规定:“因地震、自然灾害、生产厂家调整生产计划、物流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了交货时间或无法交货,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卖方免除违约责任。”
点评:此类条款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卖方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生产厂家调整生产计划、物流都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经销商把其作为免责条件,是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免除了经销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