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靖
日前盛传的 “一辆车最多只能接受3个驾驶本处理违法行为,一个驾驶本最多为3辆车处理违法行为”,公安部交管局指出该说法系个别媒体误读,表示正在建立健全查处 “买分卖分”行为的工作机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核查程序。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是谁违法处理谁。无论是一辆车最多只能接受3个驾驶本处理违法行为,还是一个驾驶本最多为3辆车处理违法行为,都偏离了实事求是,被公安部否定,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误读背后呈现出的尽快遏制“买分卖分”行为的期望是非常强烈的,也是公安部需要着手尽快解决的。借鉴国际经验,实行累进加罚制度,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所谓累进加罚,就是对同一性质的交通违章行为罚分罚款实行累进制,每重复同一性质的交通违章行为,就增加一定幅度的罚分罚款。交通违章累进加罚,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在北欧国家、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已经实行多年,被证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2010年8月,广东省深圳市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首次在国内实施了交通违法累进加罚制度。
比如,对于违法闯红灯的行为,起罚标准为500元,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1000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深圳实施累进加罚制度四个月之后,各项违法数据都直线下降。
累进加罚制度不仅可以威慑交通违法行为,同样也可以威慑交通违法买分卖分行为。现在之所以有人愿意将驾照分卖给其他人扣分、罚款,是因为暂时不开车,而卖分之后即使自己开车,也不会增加风险。但如果实施累进加罚制度,驾照所有人就得十分谨慎了,除非自己以后不开车,否则贪一时小便宜,待到自己开车违法之后,将不得不面对巨额的累进加罚。基于此,愿意借出自己驾照卖分的人就会大幅减少。
深圳在实施累进加罚制度的同时,也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进行了配套创新,比如降低了对一般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轻微违法只罚20元或警告;设置了累进加罚的缓冲区,从第三次起才增加处罚;设置了累进加罚的最高限制,10万元封顶;设置了免罚申请条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申请首次免罚;引进了社会服务制度,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
国外和深圳的实践都证明,实施累进加罚制度是有效的,对遏制交通违章是有效的,应该向全国推广。同理,累进加罚制度也会对交通违法买分卖分形成威慑,会大幅减少交通违法买分卖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