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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入刑:致人死亡可判死刑
作者:王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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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对“地沟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即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解释》还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依据《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食品业内专家分析指出,地沟油、瘦肉精入刑,说明我国加大收紧食品安全犯罪法网力度。目前由于食品安全领域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加之犯罪成本低,地沟油、瘦肉精等重点领域违法犯罪极易反弹。除了构建严密完善的食品安全法网,更需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持之以恒的严格执法,让“重拳”真正落到实处,保卫餐桌安全。 (王 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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