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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局硬删打车软件急了点
作者:田珍祥 张旭 谢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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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田珍祥 实习生 张旭

●背景

  近日,深圳客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运管局)下发《关于加强手机召车软件监管的通知》要求出租车司机卸载各类打车软件。《通知》要求,各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驾驶员队伍,对已经安装手机召车软件的驾驶员必须责令卸载,不得继续使用。如果有继续安装使用的,将按不诚信经营记入驾驶员档案,并列入量化考评”。此规定一出立即引来热议,很多人认为规定莫名其妙,包括出租车司机也觉得难以理解。近日来,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相继爆出停止使用第三方出租车打车软件的呼声。相关部门的《通知》能否作为叫停打车软件的法律依据?运管局是否有权要求司机卸载打车软件?叫停打车软件能否规范市场?各大城市的打车软件该由谁管理和规范?且看各方说法。

越权设许可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少捕


  运管局叫停的理由是“技术不成熟存隐患”,给行业监管带来了问题,比如驾驶员注册准入缺乏认证、提供加价议价功能、操作方式存在行车安全隐患、投诉争议处理困难等,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运价体系和营运秩序。但打车软件确实能为司机降低空驶率,为乘客带来了便利。既然司机和乘客都能受益,又提高了社会资源利用率,就不应该强行禁止使用。
  其实,打车软件类似于微信、陌陌等手机软件,软件本身合法,不涉及违法犯罪,只是有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违法犯罪的便利和支持平台。众所周知,利用微信、陌陌等交友软件违法犯罪,如骗情、骗婚、盗窃等经常见诸于新闻报道中。按照运管局的行政执法思路,微信、陌陌也是属于“不成熟存隐患”的软件,相关部门也应当立即叫停,但事实并非如此。
  运管局利用行政手段叫停打车软件的做法不妥,其下发的《通知》也不能作为叫停打车软件的法律依据。运管局的叫停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受《行政许可法》规范。运管局的部门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规章,也没有上位法的授权。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运管局的《通知》不能作为设置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此外,手机属于私人用品,下载或者卸载合法软件属于私人行为,不应受运管局的管理。《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据此,运管局对出租车司机是否下载或者卸载打车软件作出许可,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监管≠叫停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山西省政府法律顾问 陈晋胜


  只要不妨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他人利益,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正如打车软件,如果乘客和出租车司机愿意使用,打车过程中愿多付费用,符合市场规则。这种行为并没有严重损害公共、国家、他人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运管局不应该强制叫停。
  运管局有权约束和规范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但在具体管理上,也涉及一个权力行使是否适当、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运管局认为出租车司机使用打车软件扰乱市场,必须叫停打车软件,就得明确指出打车软件具体扰乱了哪些市场秩序,并且这种说法要得到法律支持。
  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强制叫停,如果强制出租车司机卸载打车软件,也必须指出卸载的必要性,而且这种“必要性”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并符合社会各方对正当性的普遍认知,不能单独由运管局决定。
  目前并没有看出使用打车软件这一行为严重扰乱出租车市场的迹象,虽然打车软件会使一些出租车司机放弃路边乘客而去载约车乘客,会给路边候车者造成一定的不便,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运管局为保护出租车行业内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但不能强制叫停。

设定加价标准

■华东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龚秀全

  打车软件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受到阻碍,甚至被叫停,软件本身存在问题是一个方面,还需要重视叫停背后可能存在行业利益垄断行为。比如深圳运管局《通知》中所禁用的打车软件并不包括当地的“交通在手”和一款名为“好打车”的打车软件。
  打车软件中一般都设置有加价功能,加价从5元到几十元不等,甚至更高,备受争议。出租车行业属于社会公用事业,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应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出租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变更需要经过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乘客、出租车公司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论证价格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但从市场自由交易原则来看,消费者愿意加价,出租车司机愿意承接,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无可厚非,应该交给市场解决。比如上海的几大出租车公司已经恢复收取每车次4元的电调服务费。打车软件也可以借鉴该做法,对加价设定相应的上限。
  叫停打车软件不能解决问题,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对打车软件进行技术规范,并纳入管理。加价叫车的确有一定道理,在国外叫车会比正常打车贵,但相关部门要对加价的收费标准进行划分或设定统一的标准,以避免产生纠纷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积极引导使用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欢欢


  深圳运管局下发的《通知》并不能作为彻底叫停打车软件的法律依据。《通知》的性质属于深圳市政府所出台的规章,只对运管局所管辖和规范的出租车市场以及出租车司机有约束性效力。虽然打车软件存在违序加价等损害出租车营业市场和监管的负面影响,但不能因此而强制要求司机卸载类似打车软件。只有当司机存在违法加价以及服务质量不合格等不正当的行为的前提下,运管局才有权出于对行业管制的需要对司机作出相应的处罚,强制删除打车软件并不合理。
  打车软件是在智能手机普及的背景下,迎合信息化和智能化时代的要求而产生的,它的出现对市场来说有存在的合理性。市场竞争是自由开放的,IT行业的开发者迎合市场需求开发出类似的打车软件并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市场自由化而可能带来的无序以及恶意竞争才应由政府出手干预。因此,叫停打车软件并不能真正解决行业无序竞争等不良现象。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标准对打车软件予以规范,出台类似的软件开发管理办法,政府对其进行积极引导,来规范打车软件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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