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量的日益增大,由此产生的连锁问题就是汽车消费纠纷的逐年增多。2012年,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共受理各类汽车消费投(申)诉306起,主要集中在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环节等方面。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通过深入分析汽车消保维权领域存在的问题,建议确立倾向于消费者一方的举证责任制度。对消费者的举证义务应当明确规定在提供购买凭证、展示汽车存在缺陷或瑕疵(不需检测)上,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求偿主张有异议的话,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虽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现在尚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实施阶段的效能发挥仍需要进一步观察。长期以来作为消费者汽车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这两部法律都侧重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损害结果发生后的法律事后救济,而对现实的具有潜在危险隐患的缺陷产品法律事前救济手段尚未涉及。在相关制度缺失的环境下,汽车销售商往往漠视潜在的产品缺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绝大多数汽车消费纠纷是因为双方在责任认定上产生重大分歧。一方面,部分消费者在平时汽车保养、维修时不注意收集相关维修单据以及缺乏对汽车的专业知识,往往在认定责任时难以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按照现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汽车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销售商或生产商承担责任;由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销售商或生产商不承担责任;因此,让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来证明汽车本身的缺陷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采取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等5种途径。但是汽车消费纠纷往往涉案金额大、情况复杂,因此单纯依靠调解、和解效果并不明显,双方达成一致的难度比较大。而仲裁诉讼途径程序比较繁琐,缺乏专门针对汽车消费领域的便利途径和渠道,消费者采取诉讼途径解决消费纠纷的意愿并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消保维权工作,青岛市工商局四方分局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汽车消费纠纷的特点,建议确立倾向于消费者一方的举证责任制度。同时畅通维权渠道,探索消费维权司法化。针对汽车消费纠纷调解难度大、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探索在消费维权领域引入司法化手段。比如建立消费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将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与法院联合设立“消费维权巡回法庭”作为消费者权益纠纷协调对接机构,对工商、消保委调解的涉及金额较大的消费纠纷提前介入,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落实“调解诉讼无缝对接”,为消费权益保护提供司法支持。
(王永洪 杨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