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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及时交车 经销商赔2000元
作者:阮志东 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阮志东 记者刘文新)重庆云阳县发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期内无法向消费者交车,经云阳县消委会调解,该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消费者2000元。
  今年5月6日,重庆云阳县消费者周江与云阳县发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订购一辆灰色福特轿车,约定30个工作日内交车,周江缴付定金6000元。30个工作日之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并没有按约定交付汽车,周江多次催促,汽车销售公司表示确实没有到货,只能交付黑色的同型号车辆,希望周江能够接受并提车。如不接受,公司只能退还6000元定金,不会赔偿。
  周江不服,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按合同法规定,双倍返还定金12000元,遭到拒绝。7月3日,周江向云阳县消委会投诉。最终,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周江所交定金6000元,另外赔偿周江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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