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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诊断结果不告知延误治疗时机致死亡
河南一医院被诉侵犯患者知情权
作者:耿记安


    ■本报记者 耿记安
  36岁的梅康宁至今难以相信,河南省人民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两次对父亲作出了胆囊癌的诊断,却一直没有告诉自己和其他家属,他认为此举致使父亲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因病情恶化死亡,于是将河南省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两次入院未告知癌症诊断

  2011年,梅康宁的父亲梅景田因患有胆囊结石感觉腹部不适,于当年12月19日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求医,在该院器官移植中心治疗。在被诊断为胆囊炎,并进行胆囊切除手术后,梅景田于同年12月27日出院。
  据梅康宁介绍,其父梅景田出院后约十天内,频繁出现腹痛,并日渐严重。其间,他多次致电该院器官移植中心其父的主治医师询问,均被告知“放心吧,没事儿”。
  然而,梅景田的情况越来越坏。2012年2月27日,梅景田因全身皮肤黏膜重度黄染,腹痛加剧,再次住进河南省人民医院器官移植中心。入院两日后,梅景田接受了PTCD(经皮经肝胆管引流术)手术。2012年3月5日,梅景田出院时,其由主治医生签字的出院单上写明主要诊断为“梗阻性黄疸”。
  出院后,梅景田的病情仍然不见好转。梅康宁又带父亲到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就诊。经院方提醒,梅康宁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取其父第一次手术时的病理报告单。病理报告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考虑胆囊腺癌,建议会诊。“在我父亲不堪病痛的这段时间,二次住院求医,同一家医院,同一个病区,同一个医生,第一次手术时的病理检查结果没有告知,第二次出院报告上同样没有告知我父亲的真实病情。”梅康宁提起此事至今不解。

延误仨月治疗为时已晚

  在梅康宁从河南省人民医院取回的病理检查报告单显示,报告日期是“2011年12月26日”,正是在梅康宁父亲出院的前一天,也就是说,在其父亲出院前,河南省人民医院其父的主治医师及其团队已经知道了他父亲需要做胆囊腺癌的会诊,但医院并没有做。
  梅康宁取回手术时的病理切片,到上海第二军医大学再次进行了检验,结果和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病理报告一样,为“胆囊腺癌”。然而,此时距离他父亲首次手术已过去将近3个月时间。
  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的专家经过会诊,认为治疗时间已错过,没有手术价值,不予手术。无奈之下,梅康宁带着父亲到上海同仁医院进行保守治疗,花费近百万元医疗费,仍回天无力,其父梅景田于2012年8月23日不幸去世。
  梅康宁得知,胆囊癌病情恶化的周期时间只有短短几个月,一旦错过治疗机会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2012年上半年,梅康宁正式起诉河南省人民医院。受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去年12月28日正式受理,鉴定内容为“就河南省人民医院对梅景田实施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存在过错,其与梅景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今年2月27日,该鉴定中心对此作出了鉴定结果。鉴定分析中载明:在梅景田术后病理检验报告为送达就诊室,经治医师尚未悉术后病理诊断的情况下,医师即安排梅景田出院。术后一周病理检验报告提示“腺癌可能性大”时,经治医师未发现此关键报告,故认为院方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属医疗过错,此过错延误了对梅景田的及时诊断,使其失去了行胆囊癌根治术的机会。两个月后,梅景田再次因梗阻性黄疸入院时,院方仍未调阅其第一次病历(包括病理报告),未全面了解其前次住院病情,也存在过错。
  最终,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意见为:河南省人民医院在对梅景田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梅景田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参与程度拟为20%——40%)。
  今年5月2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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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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