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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提供劳务安全保障
作者:刘铭


      青羊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李拥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案争议的焦点为保姆曾某在从事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否担责?担多少责?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因劳务或从事雇佣活动而使自身遭受损害的,雇主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换言之,即使雇主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而2010年颁布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上述情形则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雇员受损时,雇主责任应界定为一般过错责任。
  因此,在雇佣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接收劳务一方应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及场所等;劳务提供者则应为成年人,应有防范一般人身损害危险的意识和能力,负有照顾自己的义务。在责任分配上,可通过比较雇主与雇员对损害发生各自的过错与原因大小来解决。确定雇主过错的因素,有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对象、场所等有无可能致使雇员受到损害的可能性,雇主对雇员的指示或者授权是否尽到了为雇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等。而确定雇员过错的因素则应是雇员是否有违反禁止的行为,雇员行为上是否有可能导致自身损害的过失等因素。
  本案中,雇主对保姆从事工作未尽到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责任,存在过错。而保姆作为长期专门从事家庭服务人员,也未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对其自身伤害也有过错,因此双方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份额。
(刘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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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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