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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车自燃 买份自燃险有备无患
作者:黄劼 黄玮晶


    ■黄玮晶 本报记者 黄劼
  近期来,由于气温过高、车辆配件老化等多种原因造成的汽车自燃现象偶有发生,那么车辆如何防范自燃,发生自燃后又该如何理赔?广东省佛山市消委会近日发出消费提醒,请车主注意防范汽车自燃的风险。
  
没买自燃险,保险公司拒赔

  消费者周某于去年5月在佛山市南海区某4S店购买了一辆丰田花冠小汽车。汽车保险由4S代购“全保”。今年2月9日凌晨3点,该车起火燃烧,周某当即拨打110、119及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由于火灾现场较偏远,汽车燃烧致报废。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点位于轿车后排偏右位置。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人为放火、车辆油路故障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源、车辆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事后,保险公司以该车没有购买自燃险为由拒绝赔付。周某这才了解,原来4S店所购的“全保”中没有包括自燃险等附加险种。于是周某投诉到佛山市消委会。
  佛山市消委会认为,经消防鉴定,此案中的汽车自燃起火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遗留火源;二是车辆电器线路故障。假设是第一原因引起,保险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假设是第二原因引起,在消费者没有改装线路的情况下,属于产品质量问题,4S店及厂家应负主要责任,而保险公司由于消费者没有购买自燃附加险种,就不用负相应的责任。由于存有两种可能性,而保险公司和4S店及厂家都不能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佛山市消委会多次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投保金额的一半(即40800元);4S店及厂家则部分让利,由消费者出30000元加保险赔偿的40800元,以70800元的价格购买新车一辆。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义务

  此起事件中起火原因无法最终确定,各方都不能撇清责任。因而,对于汽车自燃,如何获得理赔,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梁晓律师介绍说,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当中又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内容,所以按该保险条款规定及惯例,如果车辆因为自燃要得到赔偿,必须另外购买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自燃损失险。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记者了解到,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广东省高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指出,作为保险公司对于免责的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两种义务。
  对此,梁晓律师表示,如果汽车销售商作为保险代理人,在向消费者推荐保险时应当明确向消费者提示说明全保没有包括该自燃损失险,如果要投自燃损失险必须另行购买,最好让消费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确认明白条款内容,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必须用黑色字加以提醒,只有尽了该两种义务,才认可保险公司尽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两种义务,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险中有无自燃险须看清

  梁晓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如果是由汽车销售商包买全保的,自己也要问清楚全保是否包括自燃损失险。对于车龄较长,线路开始出现老化的车,尽可能购买自燃损失险。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即使车主购买了自燃险,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
  炎炎夏日,车主如何防范车辆自燃,佛山市消委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不要擅自改装汽车线路,如需改装服务请选择有专业技术保障的店铺,并留存相关合约及票据;
  二、离车时要注意检查汽车内是否留有火机等易燃物品,防止自留火种;
  三、选择购买适合的汽车保险险种和附加险种,对于代理购买的保险要认真阅读相关保险内容;
  四、遇到汽车自燃时,头脑要保持冷静,保证人身安全的同时,注意保护现场和收集证据,以备通过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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