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订金起纠纷过错需担责
作者:朱海 胡晓明


  本报南昌讯(胡晓明 记者朱海)8月5日,江西省九江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订金引起的汽车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000元。
  2012年10月30日,消费者周女士在九江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预订了一款标价11万元的某品牌小汽车,并交纳订金11000元。今年1月,销售公司专程从厂家预订的汽车运到九江后,周女士却因资金困难无法拿出现金提车。7月,周女士提出中止购车约定,退回订金。但销售公司表示该车型是专为周女士预订的,颜色特别,且应周女士要求加装了导航等配置,闲置半年多后才降价售出。周女士违约在先,导致公司遭受了损失,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1000元订金应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多次交涉无果后,周女士向工商部门求助。
  接到周女士的申诉后,工商执法人员及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执法人员认为经销商收取的是订金,而非定金。而订金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可以随时要求退回订金,但要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周女士订购汽车后长时间未提车,过错在先,但经销商不能以周女士违约造成损失为由占据全部订金,周女士承担的责任应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
  最终,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解,经销商同意退还订金9000元。
  同时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尚未最终确定选择车型,最好不要支付订金;如果确定了车型,也最好使用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车合同,对付款方式、交车方式、交车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作为经销商,在合同签订、收取订金时,也要向消费者告知清楚,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B2 版:汽车·热线】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订金起纠纷过错需担责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