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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对一起业委会起诉政府部门的案件作出裁定
业委会有诉讼资格
作者:李建 谢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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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李建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不断。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业委会起诉政府部门的案件作出裁定,认为业委会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内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裁定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判例指导意义。

“重组”业委会之争

  2012年1月,位于石家庄市广安大街与谈北路交叉口的财富大厦,出现了两个业委会并存的局面。两个业委会分别为早先成立的石家庄市长安区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和后来成立的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注:后者仅比前者少“长安区”三个字)。
  据介绍,财富大厦建成后,因多种原因导致大厦未能及时竣工验收,物业管理一度处于无序状态。2008年4月,业主们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建北街道办事处指导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委会,即石家庄市长安区财富大厦业委会。
  此后,财富大厦的开发建设单位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曾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该业委会不合法,被法院驳回。
  2011年初,第一届业委会任期即将届满。业委会主任郭先生向建北办事处口头请示有关换届选举事宜,时任建北街道办事处领导答复可以适当延迟。
  同年11月,财富大厦开发商也向建北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组建业委会。当年12月,建北街道办事处将一份《关于(新)东方泰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重新组建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的批复》抄送给郭先生等人负责的业委会。同时,新组建的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委会已在长安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财富大厦业委会认为,自己任期未满,何谈换届?即便届满,也应由业委会组织换届选举,而不应是开发商申请“重组”。

两次维权索诉讼资格

  2012年6月,石家庄市长安区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长安区政府列为被告,请求依法撤销长安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对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委会的备案。
  2012年11月28日,石家庄市中院作出(2012)石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该备案和移交事项的通知均由长安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作出,并非被告长安区政府所为,原告以长安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业委会享有法律赋予的管理权,但不享有诉权。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提起诉讼。因为业委会并不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裁定书认为,石家庄市长安区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理由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2012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长安区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因不服该裁定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近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石家庄市人民中级法院(2012)石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由石家庄市中院继续审理。

判例指导意义大

  记者了解到,河北省高院作出上述裁定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则》、《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委会经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业委会的产生与改选均须经行政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办公经费也有相应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如果业委会认为相关部门处理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长安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由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办。从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来看,石家庄市长安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河北省高法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石家庄市长安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作出备案,并通知石家庄市长安区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向石家庄市财富大厦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因其没有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由设立该机构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
  该裁定在河北的法律界引起较强烈的反响。法律界人士认为,业委会当前的法律身份比较模糊,争议很大。诉讼发生时,各地法院在处理上掌握不一。河北省高院此次裁定,确认了石家庄市长安区财富大厦业委会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可以参加诉讼,将对全省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判例指导意义,更有助于业主通过业委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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