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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身份证被冒用谁担责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记者 田珍祥
  近日,有关居民二代身份证存在缺陷的消息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居民的身份证如果遗失、被盗,即使已经挂失、补办,并拿到了新的身份证,旧的身份证仍可以用来办理银行信用卡、注册公司、办营业执照等,还可能被用于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身份证丢失后被人捡到冒用,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小小的身份证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背后的法律风险值得探讨,管理也有待进一步规范。
  陈先生在2006年8月遗失了自己的二代身份证,很快就挂失补办了。然而半年后,陈先生突然发现,有人以他的名义开了储蓄卡,随后他逐一到各大银行核实,让他心惊肉跳的是,在各银行拿他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多达38张。
  2010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的于女士突然被警方带走,原来有一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公司法人代表用的就是于女士的姓名,身份证号也完全相同,而于女士则在此前丢失了身份证。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曹毅认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身份证是公民法定的身份证件,是核实一个人身份的法定依据。按照《身份证法》中的有关规定,必须是本人持有和使用身份证。身份证一旦丢失或者被别人盗用,造成财产、名誉受损等情况,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通过相应的渠道向有关部门追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违法活动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张志辽指出,《居民身份证法》对身份证的法律责任有详细规定,其中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法律人士认为,现在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有量刑过轻的嫌疑,对使用身份证犯罪的惩处力度不够。张志辽认为,身份证法律完善和责任划分与目前的量刑过轻的观点逻辑完全不同,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对一种犯罪行为规定什么样的刑期,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量刑重并不等于犯罪率就绝对降低”。
  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犯罪的基础前提是违法,如果有法不依,违法现象必然存在。发现人和持证人的权责不清楚,身份证乱象就会继续存在,根本没有办法从整体上消除。“首先要明确一点,如果丢失的身份证还能使用,说明身份证的设计有重大漏洞,相关部门应立即解决,并加强验证和监管,不能任其延续下去。其次,对于网上非法买卖身份证和借助身份证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及时向社会通报相关信息。”张志辽说。
  曹毅表示,身份证所有人有尽快去挂失丢失身份证的义务,向公安机关申领新的身份证,同时作废丢失的身份证,取得挂失证据。当遇到有人冒用身份证从事诈骗等违法行为,侵犯原持证人财产权或者名誉权时,可以提供挂失证据来佐证其与违法犯罪活动无关。此外,身份被盗用后,居民也有权要求相关部门阻止违法行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是通过完善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让丢失的身份证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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