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耿记安
5年前,河南省南阳市黄家次子与母亲签订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次子对母亲“生不养死不葬”。前不久,母亲遭遇车祸欠下万元债务,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老人将次子告上法庭。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最终判决协议无效,黄家次子需每月支付母亲生活费200元,并承担母亲的医药费和诉讼费。
如此母子协议
今年82岁高龄的张玉萍老人,家住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大块地村。张玉萍共生育三子两女,但三儿子和两个女儿在十几年前因车祸丧生,留下了长子黄山和次子黄奇。
2002年底,黄奇跑运输有了积蓄,便从山里搬到南阳城居住,以业务忙为借口,不关心和赡养母亲。偶尔回家一趟,黄奇不但不关心问候老人,还经常惹母亲生气,只有年迈的兄长黄山赡养和照顾老人。
村组干部多次批评教育黄奇,但黄奇不知悔改。无奈之下,为了避免二儿子黄奇再回家惹家里人生气,2009年1月26日,村组干部与张玉萍的二儿子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母亲永远随黄山生活,生活费由黄山承担,黄奇不再回家,对母亲“生不养死不葬”,并不继承母亲家里遗产。后张玉萍随大儿子黄山一起生活,5年来一切相安无事。
天有不测风云,今年2月28日,黄山拉着母亲进城看病途中,为了躲避迎面而来的摩托车,连人带车翻入沟内,母子二人摔伤,几个月后治愈,不仅花光了家里仅有的一万余元积蓄,又欠下了一万余元债务。在母亲住院几个月中,二儿子黄奇夫妇没有去医院探望,引得邻里纷纷指责。
亲人对簿公堂
今年4月10日,极度困难的张玉萍老人在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次子黄奇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判决确认所签的“活不养死不葬”协议无效,判令次子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生活费、医药费。
5月28日,南阳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张玉萍现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黄奇作为张玉萍次子,理应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母亲与次子虽在分家协议中约定次子对母亲张玉萍活不养死不葬,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协议,黄奇应当赡养母亲。庭审中,母亲张玉萍当庭表示不愿意随黄奇生活,所以黄奇应按月支付张玉萍生活费。
由于张玉萍现有黄奇和黄山两个儿子,黄奇应按照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的标准承担一半,即每月200元。张玉萍要求的药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由黄奇负担一半。法院一审判决限黄奇于判决生效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张玉萍当月生活费200元,被告黄奇承担原告今后一半的医疗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奇负担。
一审判决后,黄奇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要求自己每月掏赡养费错误,因为他有“活不养死不葬”的协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近日,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张玉萍两个儿子黄山和黄奇应当尽赡养义务。原审判决黄奇每月支付给张玉萍生活费并无不当。南阳中院遂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有违公序良俗
南阳卧龙区法院法官李靖玥认为,本案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黄奇与母亲张玉萍签订“生不养死不葬”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协议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母子关系不容置疑。因此,黄奇与母亲签订的协议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协议应属无效。
李靖玥指出,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黄奇虽然在协议中约定母亲死后将不继承母亲的遗产,但是其仍然具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和责任,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义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强胜教授明确表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任何和此项规定相背离的协议内容即使形式再合法,也都是无效的,不会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