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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离世还能签字卖房
“非正常转让”谁在捣鬼
作者:洪敬谱 谢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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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洪敬谱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主的身份证已经过期了16年,却没有被工作人员看出来;房主去世5个月后,仍然来到县房产局做询问笔录,并且签下自己的名字……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发生在安徽省临泉县。有群众反映,临泉县房产局涉嫌违规办理房产转让,造成了业主的财产损失,而当地法院至今未对房产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认定。

谁动了房产证

  李俊岭是安徽省临泉县的一名离休干部。2005年,经临泉县房产局批准,李俊岭取得了数套房屋的总房屋产权证。李俊岭亲自卖掉了7套住房,剩下三套住房以及4间门面房。经李俊岭口头同意,儿子李亚林、李亚非和长孙李晓辉分别住进了这三套住房,门面房租给了别人。但这些房产一直都在李俊岭名下,未曾办理分割。
  天有不测风云,由于李俊岭患了脑出血、高血压等疾病,健康不断恶化,于2009年6月6日去世。“由于老人发病太突然,一直没有交待房产分配的事情。”李亚非说,那张总房屋产权证一直被母亲任翠真保存着。可谁也没料到,这张房产证竟然在老人离世后被人悄悄分割了。
  2012年8月,法院给李晓辉传送了一份查封公告,查封房产证号为20080961和20091522,把李亚非和李家其他人弄懵了。没过多久,李家人又接到一份法院的拍卖公告,拍卖的房产证号为20090151。李亚非去临泉县人民法院打听才知道,原来李晓辉欠人钱无法归还,法院执行局对李晓辉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和拍卖。
  “这三套房产怎么会是李晓辉的?”为此,李家人到临泉县房产局查询房产证的相关情况。材料显示,自2008年起,李晓辉先后三次以买卖的形式,将证号为20080961、20090151、20091522的三处房产,从房主李俊岭的总房产证上分割出来,由临泉县房产局为其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
  李家人也从过户材料中见到多处破绽:第一次过户卷宗中,没有询问笔录,转让人李俊岭的身份证为临时身份证,在1992年就已过期;第二次过户卷宗中,有临泉县房产局对转让人李俊岭做的询问笔录,时间是“2009年3月4日”,地点为该局三楼转让科,并有“李俊岭”的签名;第三次过户卷宗中,同样也有询问笔录,地点同上,时间是“2009年11月13日上午9点30分”,也附有“李俊岺”字样的签名。
  “父亲2009年6月6日去世,怎么可能在去世后5个月还去做笔录?而且医院2008年6月就对父亲下达了病危通知书,他没有任何行为能力,怎么可能自己去房产局?”李亚非对此感到不解。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必须买卖双方当事人亲自到房产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办理。出让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李亚非认为,三次都成功过了户,跟房产局相关人员滥用职权脱不开干系。

艰难诉讼路

  李家人曾要求临泉县房产局撤销为李晓辉办理的三张房产证,但对方答复,现在不能认定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予以撤销。不过大半年来,李家人的诉讼之路走得并不顺利。
  当初临泉县法院对李晓辉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李家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未获受理。随后,李家人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起诉李晓辉。“他们说民事官司无法撤销房产证,让我们改打行政官司。”李亚非说,他们撤销民事诉讼后,于今年3月29日向临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临泉县房产局撤销为李晓辉办理的三个房产证。“立案后,法官说起诉状不对,一个起诉状不能同时起诉三个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撤诉,再重新立案。”李亚非说,于是他们按要求又写了三份诉状,分别起诉临泉县房产局三个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法院还是不给立案。为此,李家人向安徽省纪委、省信访局写了上访材料,后来法院接到纪委转来的举报材料才给予立案。
  然而,案件的审理并不顺利。
  今年5月13日,此案中止诉讼,原因是李晓辉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通知他应诉。
  7月18日,公告期结束,法院恢复诉讼。
  7月23日,临泉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对此作出行政裁定,驳回李家人的起诉,理由是“四原告将三个完全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一个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我们当时已经按照他们的要求,分开起诉了,可是法院还是以我们以前的起诉状立的案。没想到,绕来绕来去,现在又回到了原点。”李亚非有些无奈地说,“我们最想知道的是房产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能继续上诉。”
  8月27日,记者采访临泉县人民法院,遭到对方拒绝。

房产局涉嫌渎职

  安徽省社科院副研究员吴兴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临泉县房产局作为国家法定办理房产手续的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对其提交的所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本案情况,临泉县房产局并未履行相关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如果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诉讼后完全符合立案条件却迟迟不立案,直到纪检部门将当事人的投诉信转来之后才立案,那么其做法也存在不当。
  吴兴国说,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房屋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李俊岭的三套房子被转让的过程中,看不到房产局把关的影子,不仅当事人、共有人不知情,甚至房主已经死亡几个月了还能够到房产局做笔录,房产局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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