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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克隆”出租车
抢夺6起财物获刑10年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 田珍祥)无业男子张某克隆出租汽车,自2012年12月23日起先后驾驶该车抢夺乘客财物6起,涉案金额达9万余元。今年9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指控,张某于2012年11月期间,从他人手中购买淘汰的出租车一辆,并在平谷区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北京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等,后租用他人车牌、行驶证,在朝阳区等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今年1月13日晚,张某驾驶克隆的出租车搭乘乘客肖小姐和申小姐,当车行驶到朝阳区通惠河北路附近时,张某停车谎称车子出了毛病,要求乘客下车帮忙推车。当乘客下车后,张某立即发动汽车携带乘客的挎包逃离了现场。此次张某共抢到了现金、银行卡、苹果平板电脑等财物,价值7000余元。1月24日,张某被查获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其他抢夺行为。从2012年12月23日至今年1月23日,张某先后用同样的手法作案6起,抢夺乘客包括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在内的财物总共价值9万余元。
  朝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数罪并罚。考虑到张某具有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夺罪行的自首情节,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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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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