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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维权哥索赔一分钱”追踪
电信运营商侵权
作者:刘铭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因为自己的天翼手机频繁收到电信公司推送的商业短信广告,四川乐山维权哥李枚加奋起维权,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信)告上法庭(详见本报6月26日A4版报道)。日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较长时间内不断向原告发送商业广告类短信构成侵权。
  李枚加诉称,被告在提供通信服务期间,经常向他的手机发放广告短信,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健康权、隐私权、财产权,要求被告停止发送商业性广告短信,赔偿一分钱。被告乐山电信辩称,原、被告之间具有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关系并没有产生任何侵权的行为。被告作为一个公共服务企业,根据规范要求,推送与电信有关的服务信息是为原告提供资讯和优惠的信息,并非原告所述的商业广告。
  法院审理认定,手机短信接收方式具有被动性和无奈性,用户只能选择浏览或者不浏览。每当用户的手机接收短信息时,都会以铃声或振动的形式加以提示,可能会影响到用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及时删除,信箱会满,影响短信的正常收发。被告在较长时间内不断向原告发送商业广告类短信,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停止,必然会对原告造成某种程度上的困扰,侵害原告隐私权中包含的个人生活宁静权、个人活动的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乐山电信停止向原告移动终端号码发送商业广告类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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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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