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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担责
作者:王硕


    ◆提问
  我和杨某系好朋友关系。今年1月8日,为了上班方便,我购买了一辆新轿车,已经办理了入户和保险手续。不久前,我的好朋友杨某家里有事,要和我借车与其兄弟一起回家,我知道他有驾驶证,碍于朋友之间的面子就把车借给他了。回家的途中,在超车时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当场造成摩托车的车主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于是,摩托车车主的家属把我朋友杨某和我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我与杨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该起事故的责任人是谁?我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
  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成认为,车辆所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车主责任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只是随着当今机动车辆的迅速普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大幅增多,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个名词,即车辆所有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已经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确实明确规定了车主的垫付责任,这样的规定与该《办法》制定时机动车辆相对较少的社会经济状况相符,是为了进一步保护事故受害者而制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和平衡社会的需要,不能作为车主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车辆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及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受害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的赔偿,但如果不加区分地要求车主仍然承担赔偿责任就显失公平。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段时期,车主无论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要承担单独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似乎车主承担责任已经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惯例,但这种惯例或惯性思维是缺乏法律支持和理论基础的。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则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专章进行了规定,并明确区分了不同情形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出租、出借车辆发生赔偿事故的情形,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车辆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
  对于过错的考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出借时车辆不存在瑕疵。即车辆的适行性,也包括两个方面:车辆行驶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和车辆的性能符合上路条件,能够满足使用需要;二、借车方有驾驶资格和能力。之所以以出借时作为考量车辆所有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因为车辆在借出后,其无法实际控制车辆,就其无法控制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责任是不妥的。
  结合上述情况,车主在出借时车辆具有适行性,其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根据一般过错归责原则,属无过错无责任。出借、出租本身就是一种车辆的使用过程,在此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车辆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而进行赔付,而不是考虑车主责任问题。
  本案车主的朋友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首先要注意索赔方提出的索赔内容是否属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损失是否属于合理范围,例如:损失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赔偿金额是否属于法定范围、对方提供的票据是否合法有效等。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内,车主的朋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因其朋友给车主造成的损失,车主可以另案起诉,要求其朋友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王硕)

律师简介
  张家成 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在十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代理了数起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最近代理的某品牌电视爆炸案件获得法院支持,消费者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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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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