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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购销售过期肉被判10倍赔偿
作者:郑梦超


      本报讯(记者郑梦超)因销售过期食品,乐购超市被判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11月1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维权案件。
  去年9月2日,消费者沈先生在乐购超市黄村公司购买了26个单价17.5元的“得利斯”珍香梅花肉,花了455元。同时他还买了9根单价19.9元的“得利斯”牛肉火腿,花了179.1元。两种商品共花费634.1元。购买后他发现这两种商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沈先生要求乐购公司及乐购黄村公司赔偿10倍的购物款共计6341元并退货。
  乐购公司辩称,普通消费者很少购买数量如此巨大的火腿肠,沈先生购买的火腿肠数量巨大,并不属消费行为。沈先生未能提供食用产品以后所受到的伤害证据,因此其主张10倍赔偿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要件,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被告乐购黄村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其总公司一致。
  大兴区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于今年1月10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部门认为乐购黄村公司于2012年9月2日在其经营场所内所销售的“得利斯”牛肉火腿及“得利斯”珍香梅花肉均超过保质期,对乐购黄村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0.5元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经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乐购黄村公司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乐购公司及乐购黄村公司应对此次纠纷的产生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乐购退还沈先生购物价款634.1元,并支付10赔偿金6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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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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