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车棚内电动车屡遭盗窃,甚至一夜之间丢失5辆,众业主先后将小区物管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原告路某购车费1800元,并有5户业主与物管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路某称,其将价值2500元的银灰色电动三轮车存入被告物管公司管理的车棚由其保管,并交纳了存车费。路某取车时发现涉案车辆丢失,遂报警。路某多次找到物管公司协商赔偿,但其拒赔。
物管公司辩称,其与路某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只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不包括自行车车棚看管服务,而且物管公司向路某收取的费用为上一年的存车费,今年则未向路某收取任何存车费,只是无偿保管,不应赔偿。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路某将其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存入物管公司管理的车棚内,并向物管公司交纳了存车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车辆于保管期间丢失,物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车辆折旧费用,法院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原告路某购车费18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该物管公司管理的车棚再一次发生盗窃事件,一夜之间丢失5辆电动车。业主高某、刘某、马某等5人同时将该物管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物管公司赔偿车辆。经法院组织调解,物管公司与众业主达成和解协议,由物管公司向众业主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