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私自带走维修基金物管还钱款付利息
作者:张恒


      本报大连讯(记者张恒)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公寓小区一笔近12万元的维修基金被原物业管理公司带走。原物管公司答应移交,但一直没有动静。今年6月,业主们把原物管公司的出资方告上法庭。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维修基金,并支付利息。
  据悉,该公寓小区2001年建成入住。2003年,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聘请了一家物管公司。该物管公司从开发商手中接管了业主交纳的20多万元维修基金。
  2010年9月,物管公司撤离小区。业委会结算时发现,维修基金结余11.9万余元,应由物管公司移交,但对方迟迟没有动静。从2010年到2013年3年间,业委会几次向物管公司讨要维修基金,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今年6月,物管公司在工商部门注销。根据有关协议,它的债权债务都由其出资方大连某房产管理公司承担。
  经2/3以上业主表决通过,今年9月,小区业委会将大连某房产管理公司起诉到甘井子区法院,要求返还业主的维修基金,并按5年期银行利率给付利息。
  大连某房地产管理公司称,小区开发商在2012年已经代业主将全部维修基金缴纳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主无理由再主张这笔11.9万余元的住房维修基金。小区开发商向法院出具了证明,证实某房地产管理公司侵占了业主的维修基金11.9万余元,并请求该公司返还给业主。
  近日,甘井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地产管理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侵占业主的维修基金11.9万元,并按5年定期利率给付利息。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私自带走维修基金物管还钱款付利息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