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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徐文智 白树友


       本报西安讯(白树友 记者徐文智)《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两部条例近日获得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分别于2014年1月1日和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后,公众意见较大或认为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听证结果将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顶、屋面进行绿化。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处理恶臭气体,减少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危害。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应急公告,可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学校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规定,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加装、改装和使用高音装置、镜面反光遮阳膜、非车灯闪光设备和其他影响道路安全的灯光设备。
  此外还规定,不划道路中心线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对城市主城区道路、山区高速公路和弯道、坡道、隧道、桥梁、事故多发路段等特殊路段,根据交通流量、安全状况和实际管理需要进行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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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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