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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利贷现象普遍
作者:钟毓


  本报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月4日通报称,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纠纷中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
  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规制,“隐形借贷”交易方式不断翻新。
  例如,出借人实际出借本金数额低于借条上载明的数额,或出借人在出借借款的同时,收取对方从该笔借款中返给自己的高额利息,俗称“砍头息”;或者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但将未还利息计入本金,多次重新出具借条计算“利滚利”;或以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变相开展融资业务,收取巨额服务费、违约金形式的利息等。
  北京一中院法官提醒说,民间借贷纠纷凸显的是社会诚信问题。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规范书写借条、欠条,如实记录借款和还款数额,防止债务人因对高利贷行为的举证不能而面临的巨大损失。出借人亦要防止高额利息的许诺,而签订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条款,最终导致自己的经济财产蒙受损失。
(钟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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