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收费不看车车损认定难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民刘女士将自家的小车停在浦口区路边的泊车位,随后离开办事,回来后发现车的后视镜被碰折。因为找不到肇事者,刘女士向停车收费员和收费管理部门索赔,对方却称“没有看管和赔偿的责任”。据悉,今年4月,南京市停车设施管理中心出台的《道路停车服务公约》第五条规定:“道路停车属临时占用公共资源行为,停车收费人员不具备为车辆提供看护的责任。”收费管理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的车辆只收费不看管的情况在全国并不少见。据媒体报道,武汉、福州等地均出现过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发生损毁,收费管理部门拒绝赔偿的事情,理由为收取的只是“城市道路资源费”。收费管理部门此举是否有依据?车辆受损后,车主该向谁索赔?
——详见A4版《要闻·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