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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多出56平方米
谁为百万元差价买单
作者: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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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唐夏

  购房置业,本是件高兴的事。但是北京市消费者林女士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因是自己购买的160平方米的房屋突然变成了216平方米,开发商要求补足140万元的房屋差价才能交房。这突然多出的百万元差价是否应该由林女士支付,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如何履行?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投诉——新房多出56平方米

  林女士告诉记者,在认真考虑自身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今年1月21日,她在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地公司)通州区宏鑫花园二期北京ONE售楼处,通过售楼人员祝某,购买了一套面积160平方米的期房,并于次日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明确记载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单价2.5万元/平方米、总价400万元”、“实地公司应于2013年8月30日交房”等信息。
  3月7日,林女士与实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交纳了全部房款400万元,实地公司出具了购房发票。
  对老百姓来说,买房是大事,眼看到了交房日期,林女士多次电话联系销售员祝某和销售主管刘某询问何时能交房,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搪塞,一直没告诉具体交付日期。直到10月8日,林女士突然接到了实地公司发来的《房屋设计变更通知》,称“公司拟对户型进行了局部设计变更。如未作出回复,则视同接受设计变更”。“我打电话询问才知道,原来我买的房屋面积增加了56平方米。”林女士当即向销售主管刘某表示不同意,并马上按要求向实地公司递送了表明不同意变更的回复函。
  其后。林女士也多次与实地公司联系,寻求解决办法,但公司回复,只能是林女士按216平方米的面积结算,补足增加面积56平方米的差价。

开发商认为——补足房款才交房

  交房拖延了3个多月后,林女士从他人处得到,该楼盘终于将在12月6日交房,但实地公司并未联系林女士。
  12月6日上午9点,林女士和记者来到了北京 ONE楼盘现场。到处是喜庆的气球、鲜艳的花束,一楼大厅铺着鲜红的地毯,业主们高兴地与开发商办理着收房入住事宜,却没人理会林女士。“我已经来这很多次了,这些业务员都知道我的事,所以都躲着我。”林女士无奈地说。
  临近中午,业主们都已办完手续散去,空荡荡的大厅里只剩下了林女士。“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等来管事的领导。”焦急的林女士一直守候在大厅里,连午饭也没吃。
  下午两点,祝某带来了一位自称销售部领导的杨总,与林女士沟通。林女士提出,实地公司单方面将她购买的房屋面积更改为216平方米,超出了自身的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希望实地公司按合同履行约定。
  杨总表示,现在该房屋的面积是216平方米,如果林女士想正常收房,就要按2.5万元的单价,补足增加的140万元房款。如果林女士不认同这种方式,销售部可以把林女士的情况汇报给公司高层。
  截至记者发稿时,林女士仍未收到实地公司的回复意见。

律师观点——误差超3%开发商承担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强认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并生效,在林女士依约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约,即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林女士办理入住手续,以及协助林女士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王强认为,林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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