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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兑付还能撑多久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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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聂国春

  今年3月,国内刚性兑付局面被上海超日太阳能公司“11超日债”债券违约一事打破,引起社会关注,而这一情形将向更多领域延伸。央行在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表示,理财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全社会的投融资需求,但也蕴藏风险,要有序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

“稳赚不赔”的理财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报告中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银行业理财产品余额9.5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8万亿元,同比增长41.8%。而来自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则显示,2013年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规模为10.91万亿元,与上年7.47万亿元相比,同比增长46%。显然,信托业的理财资金规模要高于银行业。
  事实上,2009年信托行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仅为2万亿元。然而,仅仅几年时间,信托业就从一个边缘化的金融机构,成长为拥有接近10万亿规模的金融明星。究其原因,就在于信托业有刚性兑付这个兜底术。
  王先生花300万元购买了中诚信托的“诚至金开1号”信托项目。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他这样额度的投资者分别按照9.5%、10%、10%的年化收益率分配三次信托利益。
  去年年底,“诚至金开1号”爆出30亿资金黑洞,有报道称投资者可能存在本金亏损。这让王先生的心悬了起来。不过,此次兑付危机最终以第三方接盘的方式收场。今年1月底,看到300万本金划回到账户上,王先生终于松了口气。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前两次的信托收益已按预期收益率分配,但第三次收益分配的年化收益仅约为2.8%。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诚至金开1号”第三次分配收益缩水,但已经基本完成了刚性兑付。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至今,仅媒体报道过的信托理财兑付危机就超过20例,但并无被证实的打破刚性兑付的案例。
  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表示,无论是从金融系统的稳定,还是从相关双方的声誉来考虑,都不能允许违约情况的发生。“诚至金开1号”出现信托违约是小概率事件,刚性兑付也不会就此终结。

摇摇欲坠的神话

  中诚信托兑付危机虽然得以化解,但同样在2013年年底开始陆续到期的“吉信-松花江77号”的投资者却没有那么幸运。
  吉林信托“吉信-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涉及6期近10亿元资金。目前,信托资金链已断裂,相关公司已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截至3月12日,“吉信·松花江(77)号集合信托产品”6期产品全部违约,延期兑付。
  而主营光伏设备的*ST超日3月4日的一纸公告标志着中国债市“刚性兑付”的破灭。据公告,“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8980万元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400万元。超日债就此成为中国债券市场设立以来的首单实质性违约。
  事实上,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各种信托理财计划的违约风险正在上升,类似这样的违约事件今年可能还将上演。中信证券研究部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仅集合信托需兑付的本息将近1万亿元。其中,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类信托占比最高,分别达27.34%和24.82%,到期规模预计分别为2479亿元和2251亿元。
  如果将银信合作等信托产品包含在内,根据野村控股的预计,到期高峰将出现在今年第三季度,届时将有1万亿元的信托产品到期,高于第一季度的6940亿元。

有悖市场的规则

  据了解,目前刚性兑付在房地产信托、政府融资类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被执行,而证券投资类信托并不受此约束。
  那么,刚性兑付由何而来?
  银融理财信托研究员吴庸撰文介绍说,2005年左右,在处理金新信托、庆泰信托、伊斯兰信托等事件的基础上,监管层逐渐形成了一种思路:对于出现问题的信托计划,要求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初始出资金额而非投资结果确定最后的兑付金额。“彼时,监管层要求各信托公司不出现单个信托产品风险,实质上是要求‘确保到期资金的支付’,否则信托公司将会被叫停业务。”吴庸表示,当时信托牌照紧俏,各信托公司为了保住业务,不得不重视兑付问题,刚性兑付由此开端。
  此后,监管层多次发文,要求注意兑付问题,确保兑付,因此给投资者传递了一个信号:融资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没有风险。而出于声誉风险的考虑和监管要求,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潜规则”也由此确立。
  不过,在央行看来,随着近年来信托、理财业务加速发展,刚性兑付现象日益凸显,其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不仅助长了道德风险,也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
  首先,长期以来的刚性兑付导致理财产品风险和收益不匹配,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资金加速流向高收益的理财和非标准化债权产品,商业银行的存款流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保险行业的资金被挤出,增加了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其次,刚性兑付长期不破,使得一些理财投资者过于追求高收益,却不愿自担风险,如不能按照预期兑付,就去拥堵机构网点,要求机构偿付资金。而金融机构一旦存在第三方兜底的预期,也会忽视项目风险,优先选择收益高的项目。刚性兑付还引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央行表示,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顺应基础资产风险的释放,让一些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

●名词解释
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是指当理财资金出现风险、产品可能违约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作为发行方或渠道方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为维护自身声誉,通过寻求第三方机构接盘、用自有资金先行垫款、给予投资者价值补偿等方式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兑付。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聂国春)

●专家观点
打破刚性兑付应有序有别

■赵冰涛

  据了解,刚性兑付文化正在从信托业向整个资产管理行业蔓延: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都遵循了这个思路。
  央视财经评论员苏培科认为,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银信理财产品刚性兑付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买者自负”是应有之义。不过,打破刚性兑付不能靠行政推动,而应区别对待。
  苏培科表示,目前信托理财产品正面临兑付大考,这些即将到期的产品在发行时,多数是带有契约精神的默认为刚性兑付的,如果到期出现违约,还是要实行刚性兑付,否则将损害诚信原则。在苏培科看来,打破刚性兑付要实行新老划断,即以前发行的产品仍实行刚性兑付,在某一时间段后发行的理财产品则“买者自负”。
  “不过,‘买者自负’是在强调‘卖者有责’的基础上的。”苏培科说,目前很多银信理财产品由银行推动,销售人员在银行非理财区截住存款客户,以“和银行存款差不多,收益更高,无风险”等进行误导,这实际上是在以银行隐性担保,这种情况下购买的产品当然要刚性兑付。
  据悉,近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信托业务运营中必须做到“七个尽责”:即产品设计尽责,不得“埋地雷”;尽职调查尽责,防止存盲区;风险管控尽责,避免有漏洞;产品营销尽责,不得有欺诈;后续管理尽责,不得有疏忽;信息披露尽责,不得有隐瞒;风险处置尽责,不得谋私利。这被认为是为信托公司防范营销风险、缓解刚性兑付压力的重要举措。
  苏培科表示,打破刚性兑付不应由政府一刀切,在销售和信息披露都合规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某些金融机构在一些理财产品上承诺刚性兑付,以实现产品和销售的差异化,适应不同消费者的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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