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 近日,家住江苏省射阳县新坍镇的耿先生到该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从去年5月至今年4月,某通信公司每月收取其10元钱的“个人法律顾问服务费”总计110元,但从未为用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射阳县消协接到投诉后,从该通信公司调取了耿先生的收费资料和话费清单,发现该通信公司确实没有提供任何法律顾问服务信息。消协认定该行为已属欺诈。
通信公司认为,耿先生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是新《消法》实施前收取的,应适用“退一赔一”,即退110元,赔偿110元,合计220元。消协认为,通信公司今年4月收取耿先生10元的法律顾问服务费,同样也没有提供服务,应该分段计算,新《消法》实施前交的100元适用“退一赔一”;新《消法》实施后交的10元,按新《消法》规定赔偿500元(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经调解,通信公司退给耿先生100元,并赔偿耿先生600元,同时承担耿先生来回路费100元,合计800元。
(王海伟 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