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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消保条例》掀开修订大幕
作者:苗春芳 洪敬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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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消协组织各市县(区)消协秘书长讨论修订《安徽消保条例》。
■苗春芳本报记者 洪敬谱 文/摄
  个人信息保护该如何细化?公益诉讼施行有哪些程序?如何认定欺诈行为?预付款消费是否该有期限?记者日前从安徽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安徽消保条例》)修订工作已正式启动,《安徽消保条例》将针对新《消法》的一些条款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修订工作引多方关注

  自2004年《安徽消保条例》第二次修订并实施以来,已经过去了10年。随着新《消法》正式实施和经济发展形势变化,《安徽消保条例》亟待修订。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启动《安徽消保条例》修订工作。今年4月份,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动要求听取了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安徽消保条例》草案修改内容的汇报,并提出初步修改意见,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徽消保条例》修改日程安排计划。
  安徽省工商局随后拟定了截至今年12月底的《安徽消保条例》修改日程计划,并在4月18日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消协召开联席会及全省工商系统《安徽消保条例》座谈会之后,将《安徽消保条例》的修改意见通过安徽省工商局、省消协网站向社会公布,征集社会各界对《安徽消保条例》的修改意见。
  安徽省消协发动网民围绕“网络购物等新兴消费方式如何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的细化和救济办法;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分配;公益诉讼的施行程序;预付款的格式条款的限制;超市、宾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侵权责任的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建议”等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7月1日上午,记者登录安徽省工商局及省消协网站发现,已经有2875名消费者对《安徽消保条例》的修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其中部分建议不乏建设性。
  5月下旬,安徽省消协系统工作会议在巢湖市召开。来自全省100多个市、县(区)消协秘书长对《安徽消保条例》修订工作表示深切关注,会议还专门抽出半天时间对《安徽消保条例》修订工作进行讨论,听取意见。《安徽消保条例》的修订工作还引起了民主党派的高度关注。6月6日上午,民革安徽省委副主委李晓梅一行8人来到安徽省消协调研《消法》相关条款的落实情况,同时对《安徽消保条例》的修订工作也表示高度关注。
  安徽省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下一步将分别召开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消费者、经营者、高校法学专家、律师等参加的座谈会,力争今年年底前,在吸收社会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较为成熟的《安徽消保条例》修订草案。

赴琼闽两省学习经验

  5月22日至29日,由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张志轩带队,安徽省工商局、省消协等单位组成的调研小组,赴海南省和福建省调研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情况。
  调研小组分别听取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消费者权益立法工作的情况介绍,尤其是当地立法的特色以及贯彻落实新《消法》的做法。海南省重点介绍了规范旅游景点、旅游购物点以及规范海鲜排档等方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以及实行省直管县管理体系,如何加强市场监管和运用科技、行业自律手段破解“宰客”难题方面的经验。福建省重点介绍该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特色和亮点:如将个人隐私权列入保护范围,作为消费者的人身权加以保护;对经营者的义务更加细化,如医疗服务、保险、消费贷款、中介活动、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等;明确消费者代表参加听证会的权利;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调研中,安徽省与福建、海南两省就消费者权益立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并对下一步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应当更具可行性、可操作性及合理性达成了共识。海南、福建两省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提前介入,提高立法的时效性和公正性给予高度赞誉。

进一步细化《消法》条款

  安徽省消协宣传部主任张路明告诉记者,目前,安徽省消协已经对《安徽消保条例》的修订提出了初步的修改建议。《安徽消保条例》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落实新《消法》的操作性,如网购、举证责任倒置、三包责任、欺诈行为、消费者信息保障等方面的细化,让新《消法》的亮点通过地方立法更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现行《安徽消保条例》对15个行业进行了特别规制,在此基础上,修订后的《安徽消保条例》将增加一些新的行业,比如,对汽车和预付式消费做一些新的规定。
  记者在安徽省消协提供的《安徽消保条例》修订建议中了解到,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个人信息明确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此举对新《消法》第二十九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畴进行了细化。
  在安徽省消协提供的公益诉讼方面,《安徽消保条例》的修订建议中指出,安徽省消协开展公益诉讼所需经费应由财政保障,安徽省消协可以就公益诉讼成立专门的工作办公室,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等。
  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方面,安徽省消协提供的《安徽消保条例》的修订建议列举了13个方面: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重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等。
  另外,记者还注意到,安徽省消协提供的《安徽消保条例》修订意见中增加的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记载以下事项的,其内容无效,包括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余额不得消费;免除交付商品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经营者片面解约的条款;广告仅供参考;预先免除发行人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违反其他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显失公平。如果该条款能够实施,那么,预付款消费方式将有望取消使用期限,当月未用的余额下个月可以继续消费,这对很多消费者来说是个福音,尤其是手机通讯消费,商家“当月流量未用完下月不能再用”的规定届时将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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