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赵明慧(左)与同事一起研究维权案例。资料图片
■方继海 本报记者 王文郁
自2003年9月起,赵明慧担任辽宁省凤城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10多年来,他妥善处理了大量疑难消费纠纷,由于工作成绩显著,赵明慧连续10年被凤城市政府表彰,荣立过一次个人三等功。
细心取证化解纠纷
凤城市的柞蚕放养量占辽宁省的80%以上,在全国享有盛名,柞蚕产业在当地蚕农心中至关重要。2003年,豪爽健谈的赵明慧到凤城市消费者协会刚刚上任,就接到一起非常棘手的群体投诉。
当年,凤城及周边一带的蚕农,因喷蚕药没能像往年一样有效杀死蚕体蝇蛆,担心面临损失而四处讨要说法。凤城市政府将这起涉农纠纷交凤城市工商局处理,凤城市工商局责成市消协牵头承办。
赵明慧热情地接待了蚕农代表,并向他们承诺:一定会给大家一个合情、合理、负责任的交代。他一方面让蚕农先将可能导致的损失情况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做好核实统计工作,以备将来作为索赔或救济的依据;另一方面与消协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到东汤、大堡、刘家河、鸡冠山等乡镇了解情况,现场勘查,细心取证。同时,申请辽宁省权威部门进行蚕药药性技术调查及鉴定。
调查鉴定结论证实,蚕药本身没有质量问题。蚕病是因辽东六七月降雨次数和降雨量偏多,叶片上大部分蚕药被冲掉,减少了蚕通过吃叶进入体内的药量,从而降低了杀蛆效果。正确操作是,在喷药最佳时期如遇连续降雨,喷药时间应适当延后。如果遇到虫害,蚕农在蚕4龄、5龄盛食期再喷2次蚕药,防治效果可以达到预期的95%以上。
春风化雨润无声,细微之处见真情。赵明慧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拿出客观、公正、可靠的依据,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蚕农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地平息了这起蚕农群体投诉。凤城市政府对市消协妥善处置这起群体投诉表示非常满意。
用新《消法》破解难题
新《消法》实施后,赵明慧积极组织消协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并深入基层社区商业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消协工作人员的维权能力,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3月19日,凤城市鸡冠山镇73岁的老人于某向凤城市消协投诉称,其在凤城某烟花销售公司购买了一筒价值800元32响“礼花王”。除夕夜燃放时,烟花还未升空就突然爆炸,筒体炸散,烟花四处飞射,受到惊吓的围观者慌忙躲避。
事后,于某找到烟花销售公司索赔,但该公司负责人认为烟花属于特种商品,上面标注了燃放要求和警示说明,烟花意外爆炸可能是由于燃放方式不当造成的,不同意赔偿。
赵明慧与消协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发现经销商库存中已没有同样烟花,无法再对同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只能另辟蹊径,从外围查实:烟花在燃放时产生了不应有的“筒体开裂或筒体间分离”,并出现了“升空产品在燃放后未飞离地面就发生爆炸”等现象。依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有关规定,该“礼花王”应属不合格产品。
对于商家提出的免责申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烟花销售公司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赵明慧认为,商家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在赵明慧的调解下,最终按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烟花销售公司以烟花3倍价款赔偿于某2400元,另赔偿交通费等其他费用200元。这也是新《消法》实施以来,凤城市首例调解成功的按货款3倍赔偿案,为消协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可借鉴样本。
热心帮助残疾人维权
4月11日,家住丹东市元宝区的残疾人卢某,在凤城一家汽车销售处,购买了一辆价值2.88万元的内燃观光车。16天后,卢某发现该车有排气管漏油等问题,要求销售商退车并赔偿损失。经销商认为该车属于内燃观光车,不适用汽车“三包”有关更换、退货规定,生产厂家亦有“只修不退”的答复。
赵明慧调查发现,内燃观光车内挥发着较浓的汽油味,车辆漏油严重时,存在引发自燃等安全隐患。他认为,虽然以燃料为驱动的观光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但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数据相符,属于机动车辆,应纳入机动车类产品范围,依法实施管理。
依据新《消法》和汽车“三包”规定有关条款,赵明慧本着圆满调解纠纷、双方都能接受调解结果的原则,最终促成卢某与经销商达成换货和解协议,经销商为卢某更换一辆同品牌同型号新车。
在消费维权工作中,赵明慧总结出模糊调解法、澄清事实法、巧借外力法、适时冷却法、围魏救赵法、平衡利益法等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在赵明慧的带领下,凤城市消协运用上述调解方法解决消费纠纷720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0万元,全市消协系统消费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
这一连串数字的背后,蕴含着赵明慧的辛劳和汗水。赵明慧刚刚年过半百,头发已经变得花白。他凭着对消费者的爱心和责任心,继续奋战在消费维权工作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