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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商揭汽车销售顽疾
作者:齐诃 王照重


    ■齐诃 本报记者 王照重
  1月6日,记者从青岛市工商局召开的“全市2014年度汽车消费投诉通报暨重点企业约谈会”了解到,自2010年至2014年,汽车投诉案件年均增长率为53.25%,举报案件年均增长率为68.46%。强制交易、违规促销、维修配件以次充好和不履行法定责任及义务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汽车市场交易秩序,制约了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青岛市工商局12315中心主任石建国表示,自2010年至2014年,汽车投诉案件年均增长率为53.25%,举报案件年均增长率为68.46%。仅2014年度,就受理交通工具类咨询、投诉、举报案件2145件,其中投诉类案件1721件,占汽车行业受理总量的80.23%,同比上升31.17%;举报类案件135件,占汽车行业受理总量6.29%,同比上升37.76%。
  2014年,1—9月,交通工具类产品的投诉量每月都在百余件,消费维权指数均在100以内,市场消费环境等级评定为“放心”;10—12月,交通工具类产品的消费维权指数猛增,均突破100临界线,11月份消费维权指数最高,为123.52,这三个月的市场消费环境等级评定为“闹心”。
  青岛市工商局车辆处处长田磊表示,部分汽车销售企业对紧俏车型加价销售,强制搭售车用附件、装饰品、车辆装潢,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贷款、保险、担保、代办上牌等服务,并收取高额手续费、代办费等都是“强制交易”的表现形式,严重违反了《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的汽车经销商“违规促销”,发布广告或在推销过程中,夸大宣传汽车配置与功能,虚假许诺“零利率、零手续费、零代办费”等,最终却与汽车配置和功能实际不符,许诺的“零收费”都成了“高收费”。
  青岛市工商局总经济师王滨认为,随着青岛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消费投诉举报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汽车销售企业应树立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的常态意识,执法部门应完善进货查验、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各项制度,确保企业不留违法经营隐患,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青岛市工商局去年还对全市汽车销售行业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了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曝光,着重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等不公平条款进行了点评。
  根据消费者投诉及工商部门查处的汽车消费纠纷的违法情况,青岛市消保委发布了2015年第一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汽车消费时要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购车和售后服务选择时应多考察、多比较。如果汽车经销商存在强制交易、变相加价、搭售、强制贷款保险、购车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行为,消费者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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