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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12项轻微交通违法首次不罚
作者:李洪涛


  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1月1日起,《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施行。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认真研究新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此前已经实行的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的人性化管理措施,重新制定了12项交通违法行为,只采取警告教育不予处罚的规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警告教育二次后,第三次再次违犯后,将进行必要的处罚。
  据介绍,12项轻微交通违法首次不罚的行为是: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经指出后立即粘贴的;或因风挡玻璃破碎,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损坏,当场可提供2日内更换风挡玻璃发票或证明的;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时车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的,经指出后立即改正、排除妨碍的;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经系统查询驾驶人有驾驶证、车辆状态正常,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在禁止鸣笛区域,确因紧急情况短暂鸣笛的;驾驶人逾期未审验,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号牌被污水、泥尘遮挡不清,经指出后立即清除的;在城区内因前车遮挡视线无法识别信号标志而违反禁止通行信号的;外埠来长车辆违反车牌尾号限行规定,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驾驶人在现场,并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因交通意外事件,导致交通违法的;外埠来长车辆在长期间机动车号牌丢失的。
  另外,记者在采访中获悉,针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录入标准,长春市已经实行“八不录”。即右转弯轧线的不录;轻微轧线,不骑线、不越线的不录;标志标线不清的不录;前方有障碍物,后方车辆不得不绕行引发违法行为的不录;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多车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录;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违法的不录;违法图片不清晰的不录;外埠车辆因不熟悉本地路况导致违法的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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