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文郁)消费者吴先生于2012年2月在沈阳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2014年11月2日,吴先生接到4S店工作人员4万公里常规收费保养的通知。吴先生到店保养车辆后,发现4S店为其轿车所做的4万公里保养项目,绝大多数项目超出了保修手册规定的4万公里应做项目,且事前并没有告之他,导致他过多支出保养费用,4S店的这种做法令吴先生很不满。
日前,记者从沈阳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去年沈阳市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交通工具类投诉73件,包括家用汽车在内的投诉量同比上涨6.34%,显示出近年来家用汽车投诉增速不减的趋势仍未得到遏制。
据沈阳市消协有关人士介绍,2014年,沈阳市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家用汽车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家用汽车质量不稳定,如发动机间歇性异响,冷气泵、机械增压泵异常等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二是销售过程诱导多,如“订金、保证金及预付款”引发双方争议,提车不给合格证,还有的经销商没有家用汽车销售资质等;三是售后服务多猫腻,不按“三包”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夸大故障后果、过度保养维修且价格不透明等。
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家用汽车消费在销售、使用和售后维修保养等方面出现了各种纠纷和问题。为此,沈阳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家用汽车时应注意:
购车时应订立书面的购车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车辆种类、购车金额、交车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车时要仔细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配件和内饰装潢等方面是否与商家承诺相符,并保管好发票和说明书等相关材料;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时间或里程范围到特约维修店进行保养,与修理者签订书面维修保养合同,并要求维修店在车辆保修卡上做好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