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珊珊 本报记者 周余涛
陕西省西安市的张先生急于买房,交付2万元后未与开发商明确属定金还是订金,不知具体用途。随后,开发商以张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张先生交付的2万元。
张先生向记者投诉称,2013年6月份,他在西安市振业泊公馆小区看了一套117平方米的房子,总价值78万元,2013年7月22日,他向小区开发商——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了2万元。这笔钱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张先生也没弄清楚,因为交款后张先生拿到的收据上写的是“振业泊公馆VIP升级费”。而且,销售人员始终未与张先生签订购房意向书,双方仅仅口头约定20天后交付首付款。
此后,由于购房资金一直没有准备好,延误了交付首付款的时间。2014年1月,张先生前往售楼处准备交首付款时,被告知因其延误交付首付款,不但已经无法购房,而且之前交付的2万元也无法退回。
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及时兑现口头约定,确实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一下子就被扣掉2万元,实在有点委屈。
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记者来到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接待记者的许经理在了解该事情后,让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表示会汇报公司相关部门,尽快回复。
陕西省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建荣表示,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外,《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无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西安市消费维权联合会名誉会长马世群提醒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须尽到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商品房卖方应该对购房者尽到告知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收取了什么款项,作为什么用途;购房者则应该在交付款项时,仔细了解相关情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发稿前,张先生电话告诉记者,开发商已经同意退还自己所交的2万元,张先生对记者的帮助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