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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白皮书
城乡同命不同价问题突出
作者:杨晓梅 黄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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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杨晓梅 本报记者 黄劼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公布了2011年至2013年广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情况,白皮书披露交通事故审判中城乡赔偿标准差别大、交通强制险赔偿限额过低等问题,首次从法院审判角度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及应对指引,引导公众合法理性维权。

城乡接合部交通纠纷多

  该白皮书分析了2011-2013年广州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据统计,广州法院在这三年里,受理一、二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总量分别为9291件、10116件、10034件。车祸纠纷的收案数量呈高位运行态势,年均收案在万件左右徘徊。
  白皮书指出,广州市的白云、番禺、从化、增城四区案件最多,受理数量占全市一审案件的62%,这是因为广州车辆驾驶人新手增多,城乡接合部人车混行,道路设施不完备,“五类车”管理混乱,加上部分区内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辖区,重型运输车辆往来频繁,增加了事故危险程度。
  纠纷居高不下,也暴露很多问题。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车祸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较为突出,道路监控设施不完善,这些直接导致事故责任认定更加难。白皮书指出,部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未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功能丧失程度或未注明检测过程,车祸的鉴定过程不严谨。一些伤残评定时机的把握不统一,部分鉴定意见书制作不规范,当事人针对司法鉴定结论而提出上诉的,也占一定比例。

城乡赔偿标准差异引争议

  据介绍,2013年广州中院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35%的赔偿请求总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12万元,责任限额设置不合理已严重影响交强险保护受害人获得基本赔偿的功能。
  白皮书指出,此类案件当事人为非广州本地户籍的高达80.2%。由于涉案主体大部分为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外地司机,产生了文书送达困难、部分外地户籍受害人提交虚假证据、被扶养人身份司法认定困难等问题。
  外地户籍人员案件占比较大,导致城乡赔偿标准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如2012年审结的一审交通事故案件,提起上诉的1005起,其中597起因为赔偿标准问题提起上诉。白皮书称,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户籍人员向外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广阔,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及生活消费水平差距也在逐渐缩小,统一适用城镇赔偿标准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有着积极意义。
  广州市中院建议,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试点逐步取消城镇和农村户籍人员在人身损害赔偿计赔方面的差别,统一适用该地区人均收入和支出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建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上调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切实发挥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使司法鉴定意见真实、准确反映当事人的伤残情况。

交强险补偿程度远不够

  白皮书指出,近三年车祸涉案标的额逐年上升,总额已突破20亿元。这一方面是伤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项目赔偿标准逐年随经济增长而调高。另一方面,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对非医保医疗费、残疾医疗器具费用等请求都呈现上升趋势。
  案件标的额上升带来的后果是,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逐步削弱。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共为12万,其中医疗费限额1万元,伤残限额11万元。而2013年广州中院审结案件中,35%案件的赔偿请求总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12万元。与此同时,交强险业务却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法院称这除了赔偿数额变高外,也是因为交强险费率长期以来偏低,保费一直没有增加。而一旦发生事故,交强险是第一顺序的赔偿,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往往较高。
  “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设置不合理。”白皮书认为,交强险对于受害人的补偿程度远远不够,已严重影响了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法院建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上调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
  对于公众,法院认为,加强机动车车主投保交强险意识,特别是摩托车、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农用车,应该积极投保,这不仅可减轻车主赔偿负担,也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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