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讯(李鹏飞 记者刘浩)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找保险公司理赔?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海首例获事故责任赔偿后要求出租车意外险理赔案,依法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赔付乘客沈某保险金6万元。同时,法院还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将“车费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印在发票上,既保障乘客知情权,又确保其遇险后能够及时获得理赔。
2011年10月19日23时40分许,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达公司)出租车行驶至上海市金沙江路、真光路口处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导致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沈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事故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沈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2012年8月30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沈某医药费、营养费共计4625.7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4762元。另外,韩某赔偿鉴定费193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6930元。
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上海通达公司已向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事故发生后上海通达公司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博公司)收购,沈某便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上海海博公司、上海通达公司和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起诉到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医疗费、补偿费用。沈某同时要求上海海博公司、上海通达公司赔偿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庭审中,上海海博公司、上海通达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保险金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已经得到赔偿,不应该要求重复赔偿。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则对于身体残疾保险金一万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已经获得2825.7元的医疗费补偿,按照保险理赔细则,不同意赔付该笔医疗费。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保险既包括伤残赔偿金等人身保险,也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保险,属于综合性保险。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获得韩某赔偿后,原告沈某当然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赔付。
综上,按照费用性质和理赔细则限额等,法院依法判定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一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对医疗费2825.7元不予支持。
●延伸
出租车发票应明示意外伤害险
案件生效后,浦东新区法院经过进一步调研发现,2010-2014年间,该院共受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但据了解,沈某是浦东乃至上海市首例提起该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究其原因,法院认为,很大程度是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不知情所致。
按照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交通局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实际上,相关出租车公司也依照该规定实际投保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然而涉案出租车费发票上并未明确载明该项内容,且目前上海市出租汽车所用发票上均普遍未明确告知乘客客运车费中包含意外伤害保险。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印制出租车发票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于发票之上,以简洁明了的方式直接告知被保险人即乘客,既保障乘客的知情权,也确保其遇险后能够及时获得理赔。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