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孟刚
对于不少国人而言,出国旅游虽然极具诱惑力,但缴纳保证金问题实在令人头痛。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出境游保证金收取标准和完善的管理机制,旅行社拖延退还或不退还出境游保证金的事件时有发生,给游客带来了极大困扰和巨大经济损失。一时间,如何规范出境游保证金问题成为了业界内外探讨的焦点。
拖延归还事件屡有发生
按照常理,游客归国后,旅行社须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其缴纳的出境游保证金。然而据记者了解,现实中旅行社拖延归还保证金的现象屡有发生。
一提起2014年父母出国旅游被旅行社拖延归还保证金的事情,家住北京市的张小姐就十分气愤。她告诉记者,去年6月,她的父母在一家旅行社报名跟团赴韩国旅游。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她们共缴纳了6万元保证金。“当时旅行社承诺我父母回国后就可退还保证金,但当他们7月份从韩国游玩回来后,旅行社并没有履行承诺按时退还,而是拖延到10月份才退还。”张小姐说,在此过程中她多次与旅行社交涉,但对方总能找出理由来拖延时间,这让她心里很没底,“毕竟几万元的保证金不是一笔小数目,若真出问题,损失太大了。”张小姐心有余悸地说。
据记者了解,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在收取出境游保证金时都会与游客约定好退还日期,规模大且正规的旅行社都能在游客归国后按时兑现退款承诺,拖延归还的通常是信誉低、经营状况不好的小旅行社。据一位了解情况的业内人士透露,这些小旅行社之所以拖延归还保证金,是因为其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就会暂时将保证金挪作他用,因此无法按时归还。
有网友针对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问题算过一笔账,以定员为30人的欧美国家团队游为例,若规定每人缴纳5万元保证金,则旅行社仅一个团队就可收到150万元的款项;若规定每人缴纳10万元保证金,则其收取的款项翻倍,达到300万元。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一些旅行社将这一大笔资金用于短期投资,以赚取利润。
签订协议保障资金安全
对于旅行社向出境游游客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北京欧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韧对记者表示,由于这项收费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抵触,因此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这项收费是被允许的。但是,旅行社应就收费标准和方式问题与游客签订书面协议。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质监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缴纳出境游保证金时,游客有权要求与旅行社就此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金金额、归还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当游客归国后,旅行社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其归还保证金,拖延归还或不归还的行为都属违规,游客有权就此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针对屡屡发生的出境游保证金纠纷,这位工作人员提醒游客,尽量到大型正规旅行社报名参团出境游,因为这些旅行社的诚信度相对较高,对保证金的管理也较为规范,对于游客来说,资金安全更有保障。
多方式收取以规避风险
采访时,一些消费者表示,既然旅行社向出境游游客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不违法,那么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科学的出境游保证金缴纳规范。据记者了解,目前业界呼声最高的收取方式有以下几种,即银行存管、三方共管、银行与旅行社合作收取、将个人的银行存款证明当作出境游保证。
“现在很多银行推出了有关出境游保证金的金融服务,即在游客、银行、旅行社三方签署协议的基础上,将存款冻结后开具存款证明,同时将此作为游客出境游的保证金。”春秋国旅副经理殷辉告诉记者,受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这一模式最早由渣打等外资银行尝试实施,之后其他银行也陆续开展了这项业务。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旅游与营销系副教授张运来认为,这种模式既让旅行社避免了收取、支出保证金的财务麻烦,又让游客的资金有了安全保证,值得推广。
另据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旅游机构为了规避因收取出境游保证金而引发的纠纷,纷纷根据自身情况推出了独特的收取方式,如携程网近日推出了“担保函制度”,即只要游客能提供本人亲属或单位的书面担保书,就可不缴纳出境游保证金。还有旅行社与银行合作推出了旅游理财产品,利用收益来换取出境游的优惠价格且同时以此作为保证金。例如,以游客购买5万元年化收益率在5%的理财产品计算,一年收益为2500元,游客可将这笔费用折算成团费使用。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一种出境游资金的第三方监管模式,从金融角度讲是合理有效的。对于旅行社而言,将这一费用交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托管,可让其省去不少麻烦;对于游客而言,这笔资金更加安全,也更加有保障。
北京旅游委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收取行为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出境旅游市场监管的通知,其中针对近日北京市某旅行社一门市部收取游客出境游巨额保证金逾期不予退还问题,北京市旅游委要求各旅行社不可单方面以现金形式收取游客的出境游保证金。
北京市旅游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旅行社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社不得超出备案经营范围,服务网点应接受旅行社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针对我国部分出境游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在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明确规定之前,要求北京市有组织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包括外地出境游旅行社在北京设立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以非现金形式收取游客的出境游担保,并与游客充分协商且说明相关情况。游客采用现金担保的,旅行社应依法采取银行参与、三方共管等形式收取,不得将现金转入个人或企业账户。此外,出境游旅行社还应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旅游的担保形式、金额、用途、返还方式和时间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尚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