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原丽 本报记者 张恒
去年3月份,消费者于先生购得一辆家用轿车,8月份行驶时突然发生自燃现象,导致车辆及随车财物严重损毁。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修期内,而大连市消防大队于2014年9月5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轿车机器盖内,不排除电气故障及油路故障引发火灾”。消费者于先生认为汽车自燃,系汽车质量问题,提出全额赔偿要求,并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4万余元;厂家则提出只能按车辆现价的50%赔偿,双方未达成共识。
此后,店方约请厂家技术专家对车辆进行拆解检查,并依据厂家分析报告,确认起火部位为发动机舱左侧上部;排除排气系统引燃可燃物、排除油液渗漏引发火灾可能性,电路故障因关键零部件缺失无法确认。
厂方提出只能按车辆当前评估价的50%赔偿,消费者于先生对此表示难以接受,并向甘井子区消协投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消费者协会依据《消法》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巨大分歧而且牵涉法律关系较复杂,最终无法达成和解。甘井子消协建议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端。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对此,甘井子区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按照一般的举证规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但作为特殊商品的汽车产品,在相关技术信息的掌握和了解方面,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消防部门对车辆火灾原因已做出的认定和被诉方厂家的鉴定结论,均排除了消费者应对火灾承担过错责任。因此,经营者一方如果不能对所售车辆提供无质量问题的充分有效证据,则可能要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